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信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少刑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信某某,男,1945年12月18日出生。 辩护人信瑞勤,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系被告人信某某之女。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少刑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信某某,男,1945年12月18日出生。

辩护人信瑞勤,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系被告人信某某之女。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信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信某某在新野县前高庙乡信坡村自己经营的副食门市,通过不正规渠道购进假冒400g绿标食盐六箱共计300袋,已销售113袋,剩余187袋尚未售出,经鉴定被告人信某某所销售的食盐中碘酸钾的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的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被告人信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购货单据,新野县盐业管理局盐业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笔录、盐业执法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盐业违法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新野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信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