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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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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占云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重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占云,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因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8月23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7日经南阳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重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占云,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因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8月23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7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9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光山,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占云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唐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栗占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栗占云违法所得189268.42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栗占云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55号刑事裁定,撤销(2013)唐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占云及其辩护人张光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1月以来,被告人栗占云利用自己担任唐河县上屯镇茨园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上屯镇政府对本村村民占地建房进行管理过程中,共收取张某乙、李某乙、乔某某等21户村民建房款730000元,除上交上屯镇村建建设发展中心313000元、上交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上屯国土资源所95389元、交纳耕地占用税60497.58元、为完成茨园村委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垫支73427元外,将下余189268.42元据为己有。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栗占云的供述、证人张某乙、李某乙、乔某某等人的证言、调取的有关票据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占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栗占云辩称,其本人没有收栗某乙(4000元)、郑某甲(2000元)、周某某(52000元)、杨某甲(60000元)、乔某某(20000元)、张某丁(8000元)的建房款,起诉书认定其收白某甲等人建房款的数额不实;其以所收的建房款为村委垫支的招待费93716元应从贪污款中扣除。

辩护人辩称栗占云不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贪污罪主体;栗占云系违规多收村民建房款,多收部分属集体财产,不属贪污行为,如果认定有罪,也为职务侵占罪;起诉书认定栗占云收村民建房款的数额不实;栗占云为村委垫支的招待费及社会抚养费返还款应抵减其所收的建房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栗占云利用自己担任唐河县上屯镇茨园村委党支部书记,协助上屯镇人民政府进行村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本村委村民在唐河至新野公路沿线建房收取相关税费工作中,先后收取本村委20户村民交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违法占地罚款等款项共计730000元。

其中:1、2012年春天,村民白某甲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通过其侄子白某乙找到本村杨某甲,由杨某甲向栗占云交款46000元。

2、2012年2月,村民刘某甲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刘某甲向栗占云交款48000元。

3、2011年11月,村民张某甲在唐新公路王庄路段建房,经栗占云同意向茨园村会计栗某甲交款48000元,由栗某甲转交栗占云。

4、2012年2月,村民杨某乙在唐新公路王庄路段建房,经栗占云同意向村会计栗某甲交款48000元,由栗某甲转交栗占云。

5、2012年2月,村民李某甲在唐新公路幸福刘村路段建房,经栗占云同意向村会计栗某甲交款48000元,由栗某甲转交栗占云。

6、2012年2月,村民宋某甲在唐新公路幸福刘村路段建房,与本村宋某乙、张某戊一起向栗占云交款48000元。

7、2012年2月,村民李某乙在唐新公路王庄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48000元。

8、2012年2月,村民张某乙在唐新公路幸福刘村路段建房,张某乙与其妻弟杨某丙一起向栗占云交款90000元,后又通过杨某丙向栗占云交款5000元。

9、2009年12月,村民刘某乙在唐新公路幸福刘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28000元。

10、2009年9月,村民周某某在唐新公路王庄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52000元。

11、2011年11月,本县滨河街道居民张某丙在唐新公路茨园村路段为其弟杨某丁建房,向栗占云交款10000元。

12、2009年春天,村民栗某乙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以其父亲栗某丙名义建房,向栗占云交款2000元。

13、2009年11月,村民张某丁在唐新公路王庄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20000元。2011年1月,张某丁在所建房屋后扩建养猪场,向栗占云交款8000元。

14、2009年10月,村民李某丙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经栗占云同意向村会计栗某甲交款34000元,由栗某甲转交栗占云。

15、2011年11月,村民马某某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通过本村杨某戊向栗占云交款17000元。

16、2009年11月,村民李某丁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经栗占云同意向村会计栗某甲交款34000元,由栗某甲转交栗占云。

17、2009年春天,村民杨某甲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以自己名义为朋友赵某某建房,杨某甲向栗占云交款60000元。

18、2009年10月,村民张某己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12000元。

19、2009年4月,村民罗某某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由其丈夫郑某甲向栗占云交款4000元。

20、2009年1月,村民乔某某在唐新公路牛庄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20000元。

栗占云将收取的以上730000元款项上交上屯镇村建建设发展中心313000元、向唐河县基层财政管理局缴纳耕地占用税60497.58元,向唐河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及上屯国土资源所缴纳违法占地罚款及耕地开垦费95389元、向上屯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垫付本村委社会抚养费71845元,为村委垫支招待费93716元,将下余95552.42元非法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庚的证言

我是茨园村委治保主任,我村村民建房需向村委申请批准,收取相应建房款后才能建,村支书兼主任栗占云负责建房款的收取,具体收多少由他根据乡政府的要求定,至于他收取后是否上交我不知道。每年乡里给村委都下有收计生款任务,2013年以前都是村委垫支的,向村民收取后再抵扣。

2、栗某丁的证言

1982年我开始任茨园村委会计。三四年前我得了脑血栓就不干会计了,暂时由我二儿子栗某甲负责。我在任期间,栗占云没有交给我过村民的建房款,也没和我商量过村民建房如何收费,村里帐上也不显示收取村民的建房款。因为建房款是帮镇政府收的,都要交到镇政府相关部门,村民在唐河至新野省道沿线建房都要向村里交建房款,如果不交村里和镇上都不让建。

3、栗某甲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