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铁聚,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6月11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铁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聚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焦某甲、周某甲及诉讼代理人刘宏羽、被告人翟铁聚、辩护人张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0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翟铁聚因琐事与邻村村民周某乙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众人拉开后,翟铁聚与同村的翟某甲、翟某乙回家途中遇到周某乙弟弟周某丙、周某丁,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争吵,翟铁聚让翟某乙回村喊人,翟某甲上前将周某丙、周某丁劝走,翟铁聚、翟某甲前行到周庄村。翟铁聚在该村叫骂周某乙等人,翟庄村民翟某丙、翟某丁、翟某戊、翟某己等人持木棍、扁担等相继赶到周庄村。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闻讯从周某乙家中分别拿木棍、胡叉、镰刀出来。双方发生对骂并引起厮打。翟铁聚在厮打中被周某丙等人砍伤,翟铁聚从砖堆上拿砖块猛击周某丙头部,将周某丙砸倒在地。后周某丙、翟铁聚被各自家人送往少拜寺卫生院抢救治疗,周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翟铁聚后又转往泌阳县卫校、泌阳县中医院等地治疗。 经法医检验:周某丙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出血而死亡。翟铁聚两处损伤均达到重伤标准。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翟铁聚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法医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铁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翟铁聚判处。 被告人翟铁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打架中自己也受重伤住院治疗,以前不知道被公安机关追查,知道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翟铁聚是在身体遭到对方镰刀砍伤,其人身受到攻击后,用砖胡乱砸,予以反抗,致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属于防卫过当;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其犯罪手段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已通过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0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翟铁聚和其邻村村民周某乙均在唐河县少拜寺乡参加该村村民王某甲二女儿的结婚答谢宴席。当日18时许,翟铁聚和周某乙酒后为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翟铁聚将周某乙摔倒,后现场群众将二人拉开。随后翟铁聚与同村的翟某甲、翟某乙三人相伴回家,途中与周某乙的弟弟周某丙(死者)、周某丁相遇,周某丙、周某丁拦住翟铁聚质问翟铁聚和周某乙打架之事,翟铁聚遂让翟某乙回村喊人,周某丙与翟铁聚再发生相互厮扯,后被翟某甲劝止。双方各自前行离开。翟铁聚、翟某甲行至周庄村去到该村村民王某乙家中喝茶,翟铁聚对打架之事怒气不消,翟铁聚站在王某乙家附近高声叫骂周某乙等人,翟庄村民翟某丙、翟某丁、翟某戊、翟某己等多人接到翟某乙报告后持木棍、扁担等器械相继赶到周庄村,已回到家中的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听到叫骂声从周某乙家中分别拿木棍、胡叉、镰刀到屋外隔河沟与翟铁聚对骂,翟铁聚抽下自己腰间皮带跑过河沟到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身边打周某乙等人,翟某甲等多人跟随翟铁聚也冲到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附近,双方遂发生殴斗,打斗中翟铁聚身体头部、右鼻翼至上唇等部位受伤,翟铁聚从现场的砖堆上拿砖块击打周某丙,将周某丙砸倒在地。周某乙受伤后,跑回家中躲藏,周某丁逃离现场。双方停止殴斗。周某丙、周某乙、翟铁聚被各自家人送往唐河县少拜寺卫生院抢救治疗,周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翟铁聚后转到泌阳县卫校医院、泌阳县中医院等地治疗。 1990年2月1日,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周某丙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出血而死亡。 1990年2月24日唐河县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报告:周某乙的损伤属轻伤范围。 1990年2月22日,唐河县公安局活体损伤检验报告:翟铁聚面部的损伤在右鼻翼及上合,长达5厘米,面容受到毁损;翟铁聚闭合性颅脑损伤造成两下肢轻度瘫痪,行走困难。翟铁聚的头面部损伤达到重伤标准。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翟铁聚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妻子焦某甲及5个女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翟铁聚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0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翟铁聚近亲属与被害人妻子焦某甲及全权诉讼代理人刘宏羽律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翟铁聚一次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建议法庭对翟铁聚从轻处罚。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唐河县公安局调查报告、结案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证实1990年2月1日唐河县公安局接少拜寺派出所报告后,立案侦查,于1990年4月10日提请对翟铁聚批准逮捕。 (2)被告人翟铁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翟铁聚的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3)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翟铁聚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翟铁聚于2014年9月17日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 (4)周某丙户口登记薄、唐河县某某村委证明:证实周某丙个人基本信息及家庭情况。 2、证人证言 (1)翟某甲证言:昨天下午6点左右,王某甲家待新客,按农村风俗,后周庄的张某甲和张某乙要摔新客,听说翟铁聚拦住某乙二人说“我是他们舅的,我在这里你们就不能摔新客”。翟铁聚抓住张某乙的前上衣领子,两人对着撕推,我就把他二人劝开。然后出门送客,回来见某乙、铁聚、某丙、某某在和周某乙对着骂,被东家等人劝开。某丙、某某就先回家走了。我怕某乙、铁聚喝点酒闹事,我就领着翟铁聚往家走,走到北沟,见到周某丙、周某丁还有王某乙的二儿子,某丙把披的黄大衣扔在雪地上,我说“咋着亭,还想闹事,算了亭”。某丁拿电把照照我说“是这货,算了”。某丙、某丁就去郭庄找某乙。我和铁聚、某乙家的儿子走到小周庄门口,某乙家的二子说“到屋喝点茶吧”,我们就到某乙家。铁聚还说“我不给某乙算拉倒”我和某乙劝他一阵子。我和翟铁聚从王某乙家出来,到麦垛跟,铁聚骂周某乙,这时郭庄的王某乙、周庄的王某乙、周某乙爱人都在劝铁聚,铁聚骂着骂着就过沟,我接着也过去了,看见铁聚和周某丙在某丁的门口打,铁聚已受伤了,我上去拉铁聚,我也拉不着他,这时他就红了,我看见他到砖垛跟,用砖头砸周某丙一下,某丙就倒了。这时俺庄上的人都上去了,铁聚又过来找某乙打,我拐过来拉某乙时,他已经受伤了,我把他拉到他屋后的墙根,这时架就不打了,打架的过程不超过十分钟。这时铁聚在红薯井跟站着,我叫几个孩拉他上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