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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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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唐河县公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0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和李某在唐河县城“天天假日”KTV为发生争吵的吴某甲和曲某某劝解时,与吴某甲发生争执,当晚23时左右,石某某纠集阿斌等人同李某一起驾车追撵吴某甲至唐河县城郊乡派出所门口,李某、阿斌等人持钢管殴打吴某甲及同车人郭某,致郭某左手掌轻伤,吴某甲轻微伤,并将吴某甲驾驶的东风日产骐达轿车砸毁,损失价值19621元。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郭某、吴某甲的陈述、证人孙某某、吴某乙、曲某等人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石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晚上,唐河县文峰街道居民吴某甲与曲某某、孙某某等人在唐河县城关“天天假日”KTV唱歌喝酒后,吴某甲和曲某某在KTV门外发生争吵,被告人石某某得知后,与唐河县滨河街道居民李某(已判刑)等人一起前去劝架,李某与吴某甲发生争执,在李某、石某某、曲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后,李某听他人传言吴某甲欲找人给自己找事,石某某遂纠集“阿斌”等人驾车寻找吴某甲,后石某某、李某等人在唐河县城关“金鼎”KTV门口看见吴某甲所驾驶车辆,即驾车追撵至唐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门口,吴某甲被迫停车,李某、“阿斌”等人下车持钢管殴打吴某甲及同车人郭某,并将吴某甲驾驶郭某的东风日产骐达轿车砸坏,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郭某左手第二掌骨骨折,构成轻伤,吴某甲头部、面部及躯干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东风日产骐达轿车损失价值19621元。

案发后,石某某及同案人李某与吴某甲、郭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吴某甲、郭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500元。吴某甲、郭某对石某某、李某予以谅解。

2014年12月29日,石某某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2013年12月13日晚上,吴某甲喊吃饭,我和曲某、王某甲一起过去,吴某甲也带三个朋友,我们七个人喝两三瓶白酒,10点左右我们一起去天天假日在一楼开个包间,后吴某乙过来倒酒,散场后到门口听见吴某甲和曲某不知咋的在那拌嘴,不知谁又叫来一辆车,下来三四个年轻娃和吴某甲吵,我把他们劝开,吴某甲拉着郭某和吴某乙走了,不一会我就听说吴某甲被人打伤在中医院。什么人打吴某甲及原因我不知道。

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

当天在包间喝酒过程中没发生什么事,从包间出来吴某甲捞着我说话,我俩走到门口吴某甲的哥吴某乙过来说要打我之类的话,吕某某他们在边上劝,后不知道李某从哪过来也在劝,后王某甲开车拉我和吕某某去王某甲家喝茶,大约半个小时后我先回家睡觉了。一直到第二天早上,某某打电话说吴某甲挨打了。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当天晚上我和吴某乙等三男一女吃完饭我就回家了,10点左右吴某乙老婆让我带她去找吴某乙,我给吴某乙打电话在金鼎门口等他。吴某甲开车拉吴某乙过来,车上还有一女孩,吴某乙下车后,吴某甲拉那女孩走了。我开车顺着建设路往东走有500米左右,吴某乙接个电话说有人在城郊乡派出所门口打吴某甲,咱过去瞅瞅。我开车到城郊派出所南边,三辆车停在城郊派出所门口,有一群娃在围着吴某甲打,手里拿什么没看清,我们就报警。我害怕打架的事,我就开车走了,后边的事我不知道。我当时离他们200米左右,看的不是很清。

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2013年12月10日晚上,我和孙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喝晕后我又打电话喊朋友去天天假日唱歌,在去天天假日的路上,我给我弟吴某甲打电话,他说在天天假日唱歌,我让他等会过去倒个酒。十点多,我们唱完歌下楼看见吴某甲和一个娃在天天假日门外边骂架,我就上去想给吴某甲帮忙,但被人捞住了。后对方来了一车人,一个年轻娃下来说干啥哩,我们对骂一阵,他们就开车走了。吴某甲开车把我送到金鼎门口,又送郭某回家。我坐上孙某某的车还没有走,看见有辆车拉着警报紧跟吴某甲的车撵过去了。我当时就感觉不对劲,让孙某某开车跟在后面,吴某甲开车到速八宾馆门口附近被后面跟着的车撞了。吴某甲开着车跑到星江路时又出来两辆车,汇合前边那辆一起撵吴某甲的车。我让孙某某开车一直跟着,吴某甲车开到城郊乡派出所门口被撵上,十来个蒙面人手持钢管围着吴某甲的红色轿车乱打,我害怕不敢前去,就停在离他们200米左右的地方看着,后我打电话报警。那些人围着吴某甲打了两三分钟派出所人来了,他们就开车跑了。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那天晚上我和朋友们在农贸市场“丰源酒楼”吃饭,在饭桌上听说吴某甲在找人想整李某,我记得当时我给一人打电话说吴某甲带人在找李某,让他给李某捎个信,别吃亏了。时间长记不清我当时是给谁打电话了。

6、被害人吴某甲陈述

2013年12月10日晚吃完饭,我和王某乙及王某乙老婆,还有吕某某、曲某及和吕某某一起的那个不认识的男的一起去天天假日唱歌,我哥吴某乙到包间倒酒,非让曲某喝,曲某老婆一直拦着不让喝,我哥和曲某吵了几句被我和吕某某捞开。后来淼打电话叫了一车人到“天天假日”,我看见李某也在里边。我赶紧把我哥捞到车里,李某说:“吴某甲你给我走不走,不走一会整你”。我俩对着吵了几句,然后我就开车走了。我把我哥送到“金鼎”门口,我嫂子接她回家,我就开车送我朋友郭某回家,走到“速8”宾馆门口,后边过来三个车往我车上撞,我就开车跑,他们就在后边撵。我跑到星江路城郊派出所门口,想着进到派出所里边他们就不会撵了。派出所大门当时关着,我就开车往派出所大门上撞,想撞开门进去,但是没有撞开。我把车停到派出所北边一点,这时围过来三辆黑色三菱车,车里下来十几个人,我看见李某也在里边。他们下车之后拿着钢管和长柄砍刀朝我车上乱打,车上玻璃被打的稀烂,我被钢管和砍刀一阵乱打乱砍。后来他们把我从车上捞下来,一堆人把我打倒在地上,拿钢管朝我身上乱打。我朋友郭某趴在我身上,跪地上给他们求情,李某带着他们跑了。

我开的车是郭某的红色东风日产骐达,最近才买的,被他们砸的稀巴烂。

7、被害人郭某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