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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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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宝峰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重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宝峰,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毕业,现住唐河县。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4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重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宝峰,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毕业,现住唐河县。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4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4月2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宝峰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范宝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范宝峰所获的12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宝峰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和同年12月17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宝峰及其辩护人汤森、朱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范宝峰被中共唐河县昝岗乡委员会任命为本乡双庙村负责人,负责双庙移民村全面工作,包括协助乡政府双庙村移民土地进行分配管理、移民项目建设等工作,2013年5月至同年9月,范宝峰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和索取党某某、王某甲贿金共计12000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范宝峰的供述、证人党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孟松山、王某丙、李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出示了昝岗乡党委任命范宝峰为双庙村负责人的职责证明、唐河县移民局出具昝岗乡政府移民新村后扶项目建设由移民局牵头、乡村协助配合实施的证明、中标通知书、养鸡场工程竣工验收决定书及土地承包人王某甲上交的土地承包费收据、土地承包合同等书证。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范宝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范宝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20000元不予承认。承认收过土地承包人王某甲现金100000元,辩称其中的50000元属于王某甲应交的土地丈量费,自己随后已交给了村会计王某丙,其中的30000元属于王某甲所交的土地腾茬押金,因不到时间该押金尚未退给王某甲。因为王某甲多交了9500元费,王某甲找其结算时自己退给了王某甲9500元。所以即便自己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也只有20500元。

其辩护人辩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宝峰收受他人贿赂2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范宝峰所收王某甲的现金100000元,其中的50000元属于王某甲应交的土地丈量费,已交给了村会计王某丙,其中的30000元属于王某甲所交的土地腾茬押金,因不到时间该押金尚未退给王某甲。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范宝峰于2013年10月上交给村会计王某丙现金130000元,该130000元的来源未能查清。本案中能证实被告人范宝峰收受他人现金的主要证人党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均与范宝峰有矛盾,故对该证言依法不能采信。同时,到庭作证的证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分别证实了该村丈量过土地,且村委支付过丈量土地的劳务费用,及该村大部分土地尚未腾茬。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范宝峰在被中共唐河县昝岗乡委员会任命为本乡双庙村负责人期间,在唐河县移民局为本村建设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生产发展奖补养鸡场项目和对外承包本村村民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建筑开发商党某某、土地承包人王某甲收受、索要现金20000元和100000元,共计12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13年3月,南阳建工集团承揽到唐河县昝岗乡双庙村养鸡场工程项目,该项目属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生产发展奖补项目,建设单位为唐河县移民局,乡村协助配合实施,双庙村为运行管理单位,该养鸡场项目由南阳市医圣祠街银苑新村居民党某某负责施工。党某某为了在施工中得到被告人范宝峰的帮助、以及养鸡场项目结束后范宝峰能给其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于2013年5月份的一天和昝岗乡赵庄村白庄村民刘某某一起在唐河县城白坡鱼饭店附近送给范宝峰现金20000元,后范宝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结束后的验收为党某某提供了帮助。

2、2013年9月,唐河县昝岗乡村民王某甲欲和城关镇居民孟松山承包唐河县昝岗乡双庙村的土地,经王某甲与被告人范宝峰协商,范宝峰表示同意,但提出需给10万元的好处费,王某甲也当即表示同意,后王某甲以每亩550元的价格承包到双庙村910亩土地。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范宝峰与王某甲电话联系,让其准备5万元,王某甲同意后,范宝峰便安排本村村主任王某乙找到王某甲,将5万元现金拿回后交给了范宝峰,范宝峰将该5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9月23日,王某甲准备了20万元的承包费和王某乙一起到范宝峰家交给了范宝峰,范宝峰从中拿出5万元后电话联系本村会计王某丙来到其家中,让王某丙为王某甲出具了收到15万元的收据,另5万元范宝峰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

证实:范宝峰出生于1981年4月16日。

2)昝岗乡党委文件

证实:2012年元12日,范宝峰被昝岗乡党委任命为双庙村负责人

3)昝岗乡政府证明

证实:范宝峰为双庙村负责人,负责双庙移民村全面工作,包括协助乡政府对双庙村移民土地进行分配管理、移民项目建设等工作。

4)唐河县移民局证明

证实:昝岗乡双庙移民新村后扶项目建设由县移民局牵头,乡村协助配合实施。

5)中标通知书

2013年3月7日,唐河县移民局通知南阳建工集团,唐河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生产发展奖补资金养殖场施工项目八标段为中标单位。

6)唐河县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新村生产发展奖补资金项目昝岗乡双庙村养鸡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2013年10月9日验收合格。

7)调取党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

2013年5月18日党某某取款30000元。

8)王某甲交土地承包费的收据

证实:王某甲交土地承包费51万元。

9)租地合同

证实:2013年10月22日双庙村与该村村民范某丁签订了租种土地550亩,期限一年,租地到期后,同等价位范某丁优先租种。

2、证人证言

1)证人党某某2014年4月11日在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的证言

2013年,南阳建工集团中标承揽到了“唐河县昝岗乡双庙移民新村养鸡场”项目,该项目建设施工由我个人全面负责,建工集团只对准我收取管理费,其他问题由我个人负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