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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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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270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连杰,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作外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270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连杰,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作外,女,1948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秀秀,女,1980年6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日被抓获,同年6月2日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6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新检公诉刑诉(2014)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和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伙同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的李某甲、白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以给新野县施庵镇冀岗村的李某乙介绍贵州籍女子王甲某(化名康某某,在逃)结婚为由,骗取李某乙彩礼91000元,后王甲某在新野县汽车站借故逃跑。

2、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和吴某甲等人伙同新野县施庵镇王茨园村李某甲、白某某,以给唐河县郭滩镇大树赵村的赵某甲介绍贵州籍女子柏某某(化名代米艳,在逃)结婚为由,骗取赵某甲彩礼80000元,后柏某某趁赵某甲家中没人时逃跑。

3、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等人伙同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的李某甲、白某某,以给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的孙某某介绍贵州籍女子张某某(在逃)结婚为由,骗取孙某某彩礼82000元,后张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火车站逃跑。之后,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又为孙某某介绍一名名叫赵某乙(虚假名字,在逃)的贵州籍女子结婚,骗取孙某某彩礼20000元,后赵某乙以回贵州办理户籍为由逃跑。

4、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等人伙同新野县施庵镇王茨园村李某甲、白某某,以给新野县施庵镇荆陂村的刘某某介绍贵州籍女子康某某(系化名,又化名小王艳,在逃)结婚为由,骗取刘某某彩礼92000元,后王甲某在刘某某家借故逃跑。

5、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等人伙同新野县施庵镇王茨园村李某甲、白某某,以给新野县施庵镇冀岗村的白某某介绍贵州籍女子赵某(另案处理)结婚为由,骗取白某某彩礼92000元,后赵某以清明节回老家烧纸为由,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火车站逃跑。

补充起诉:2014年4月底,被告人王秀秀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给江苏省邳州市邢楼镇人董某某、王甲介绍贵州籍女子刘某(化名凌熙,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结婚为由,骗取董某某彩礼40000元、骗取王甲彩礼50000元,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趁王甲家无人之机逃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连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作外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得钱,除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外其他均不属实。

被告人王秀秀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和补充起诉50000元的此起没有参加。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2月上旬,被告人乔连杰(化名王国民、老王)、赵作外和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伙同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的李某甲、白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以给新野县施庵镇冀岗村的李某乙介绍贵州籍女子王甲某(化名康某某,在逃)结婚为由,骗取李某乙彩礼91000元,后王甲某在新野县汽车站借故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连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连杰、同案犯吴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苏小群的证言,辨认笔录、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2月上旬,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和吴某甲等人伙同新野县施庵镇王茨园村李某甲、白某某,以给唐河县郭滩镇大树赵村的赵某甲介绍贵州籍女子柏某某(化名代米艳,在逃)结婚为由,骗取赵某甲彩礼80000元,后柏某某趁赵某甲家中没人时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同案犯吴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人陆志飞、杨兴碧、姜奎友的证言,辨认笔录、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乔连杰、王秀秀等人伙同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的李某甲、白某某,以给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的孙某某介绍张某某(系化名,在逃)的贵州籍女子结婚为由,骗取孙某某彩礼82000元,后张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火车站逃跑。之后,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伙同吴某甲又为孙某某介绍一化名赵某乙(在逃)的贵州籍女子结婚,骗取孙某某彩礼20000元,后赵某乙以回贵州办理户籍为由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连杰、王秀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连杰、王秀秀、同案犯吴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姜奎友的证言,辨认笔录、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等人伙同新野县施庵镇王茨园村李某甲、白某某,以给新野县施庵镇荆陂陈村的刘某某介绍化名为康某某(又化名小王艳,在逃)的贵州籍女子结婚为由,骗取刘某某彩礼92000元,后王甲某在刘某某家借故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连杰、王秀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连杰、王秀秀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5、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乔连杰、赵作外、王秀秀等人伙同新野县施庵镇王茨园村李某甲、白某某,以给新野县施庵镇冀岗村的白某某介绍贵州籍女子赵某(另案处理)结婚为由,骗取白某某彩礼92000元,后赵某以清明节回老家烧纸为由,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火车站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连杰、王秀秀、同案犯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连杰、王秀秀、同案犯赵某的供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