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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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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霞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2)西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霞,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1年12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2月29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

(2012)西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霞,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1年12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2月29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宏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霞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霞及其辩护人赵万军、张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份,被告人朱霞按照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原主任乔某某(在逃)的安排,准备用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业务客户江苏省宝应县的梁某某向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缴纳的大豆订货保证金300万元,为其个人购买基金和炒股。2008年4月28日,梁某某的大豆订货保证金300万元汇到被告人朱霞的农行卡上后,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利用其担任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现金会计的职务之便,未将此款入账,于2008年5月5日从其农行卡上转支100万元在农行购买了100万元的基金。2008年5月17日、6月3日和6月8日又分八笔从此卡上支取共计100万元转入其丈夫于某某的股票账户,用于为其个人购买股票,进行盈利活动。2008年6月19日,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分四笔从其农行卡上取出100万元,另从股市赎回50万元,共计150万元用于退还梁某某的大豆订货保证金。2008年9月8日,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在农行办理了一个新的农行卡,之后,张某某(另案处理)分两笔往此卡汇款300万元。收到此款后,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用其中150万元归还梁某某大豆订货保证金的欠款,剩余的150万元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于2008年9月20日分两笔现支50万元、9月26日转支100万元共计15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为其个人购买股票进行盈利活动。此后,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于2008年10月23日至2009年4月21日分多次在股市赎回1885459元,加上2009年7月10日赎回基金82万元,共计是2705459元,由被告人朱霞分多次归还张某某270万元,剩余30万元由乔某某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霞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向本院提交了指控的相关证据,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霞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赵万军的辩护意见是没有证据证实梁某某、张某某打到朱霞卡上的钱系公款,被告人朱霞犯挪用公款罪不成立,被告人朱霞无罪;辩护人张宏亮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霞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处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被告人朱霞按照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原主任乔某某(在逃)的安排,准备用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业务客户江苏省宝应县的梁某某向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缴纳的大豆订货保证金300万元,为其个人购买基金和炒股。2008年4月28日,梁某某的大豆订货保证金300万元汇到被告人朱霞的农行卡上后,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利用其担任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现金会计的职务之便,未将此款入账,于2008年5月5日从其农行卡上转支100万元在农行购买了100万元的基金。2008年5月17日、6月3日和6月8日又分八笔从此卡上支取共计100万元转入其丈夫于某某的股票账户,用于为其个人购买股票,进行盈利活动。2008年6月19日,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分四笔从其农行卡上取出100万元,另从股市赎回50万元,共计150万元用于退还梁某某的大豆订货保证金。2008年9月8日,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在农行办理了一个新的农行卡,之后,张某某(另案处理)分两笔往此卡汇款300万元。收到此款后,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用其中150万元归还梁某某大豆订货保证金的欠款,剩余的150万元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于2008年9月20日分两笔现支50万元、9月26日转支100万元共计15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为其个人购买股票进行盈利活动。此后,被告人朱霞按照乔某某的安排于2008年10月23日至2009年4月21日分多次在股市赎回1885459元,加上2009年7月10日赎回基金82万元,共计是2705459元,由被告人朱霞分多次归还张某某270万元,剩余30万元由乔某某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某、于某某、梁某某、杨某某、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雷某某、郭某某证言,帐号为551401100131351朱霞农行卡交易帐单及银行交易原始凭证,帐号为552101100368982的银行明细对帐单及银行交易原始凭证,帐号为6017660010200060321户名为于某某的中国银行交易清单,民生证券周中营业部股票明细对帐单,朱霞的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及卡号为6228482080458672813农行卡交易清单,卡号为6228480441825580216农行卡交易清单,卡号为6228480442443628510户名为阚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对帐单,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预收帐明细帐、记帐凭证、结算清单等材料,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淮阳分库明细分类帐,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人朱霞任职、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霞辩护人赵万军辩称朱霞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朱霞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如实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