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成成,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被告人朱成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1年9月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成成犯窝藏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朱成成邀请位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李某(已起诉)四人,来到西华县城关镇逍遥路胡某某(已起诉)开的甜园宾馆玩,晚上23时左右,朱成成、位某某、杨争光、杨某某、李某五人吃饭后,坐车回周口途经西华县城逍遥街北头时,遇到受害人高某某、李飞、李晔三人,因高某某辱骂位某某、杨争光、杨某某、李某四人,四人下车追至甜园宾馆门口与高某某、李飞发生厮打,位某某用刀子扎伤高某某后四人乘出租车逃回周口,后高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朱成成和胡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周口给位某某等四人送逃跑车费50元。2011年9月5日被告人朱成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位某某、杨争光、杨某某、李某、胡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李某、庞某某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2010)周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成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给其钱财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成成有犯罪前科。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成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肖云鹏 代理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柳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