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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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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海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5)西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林,男,1970年9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4月10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10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11月3

(2015)西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林,男,1970年9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4月10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10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11月30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抓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0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张海林窜至西华县一线牵网吧,将金某某停放在网吧楼梯口的赛克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675元。

2、2014年9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海林窜至西华县万果园门口,将徐某某停放在万果园门口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510元。

3、2014年11月26日晚18时,被告人张海林窜至西华县万果园门口,将孙某某停放在万果园门口的迪鼠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625元。

4、2014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海林窜至西华县世纪网吧,将王某某停放在网吧楼道内侧的紫色艾德林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455元。

5、2014年12月6日,在张海林处搜查出三辆不明来历的电动车,经鉴定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值510元、粉红色赛克牌电动车价值390元,蓝色赛克牌电动车价值75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海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海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张海林窜至西华县一线牵网吧,将金某某停放在网吧楼梯口的赛克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675元。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9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海林窜至西华县万果园门口,将徐某某停放在万果园门口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510元。该车已提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11月26日晚18时,被告人张海林窜至西华县万果园门口,将孙某某停放在万果园门口的迪鼠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625元。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海林窜至西华县世纪网吧,将王某某停放在网吧楼道内侧的紫色艾德林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价值455元。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4年12月6日,在张海林处搜查出其所盗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1辆,粉红色赛克牌电动车1辆,粉红色赛克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值510元、粉红色赛克牌电动车价值390元,蓝色赛克牌电动车价值750元。上述车辆已提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林当庭予以供认三辆电动车是其所盗车辆,且有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另有下列综合证据:

1)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发破案报告:2014年12月5日将张海林抓获。

2)、(2013)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及西华县西关派出所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海林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4月10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10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11月30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被告人张海林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永胜系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被盗车辆全部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