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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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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建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2)西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辉,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7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7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

(2012)西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辉,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7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7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建辉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堵车发生争执,后张建辉持尖刀将张某某背部扎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建辉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建辉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54000元,被害人张某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张建辉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尚某某、李某某、李某的证言,鉴定结论,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辉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其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