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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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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更根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初字第663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更根,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8月14日被安徽省巢湖火车站派出所抓获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4)唐刑初字第663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更根,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8月14日被安徽省巢湖火车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8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文祥,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更根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更根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08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吴更根伙同王某甲、雷某某等人预谋抢劫后,携带刀具乘摩托车窜至桐柏县平氏镇村民张某甲在其家所开的加油站,骗张某甲开门。张某甲将大门门栓拿下回住室穿衣时,王某甲将大门踹开,王某甲持刀将张某甲头面部砍伤。张某甲的妻子梁某某闻讯拿一挖镢同张某甲一起和吴更根等人搏斗,并大声呼救,被告人吴更根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左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更根的介绍齐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从“小唐童”处购买一辆无手续的豪爵铃木125型二轮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系郝某某于2010年7月28日在唐河县“金鼎"网吧上网时被盗的摩托车。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643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已退给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更根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且明知是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更根系决生效前一人犯数罪,适用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吴更根定罪处罚,建议对其抢劫罪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幅度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幅度中量刑处罚。

被告人吴更根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更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其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吴更根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不属实,事发当日吴更根受王某甲约合伙同他人到案发地打架报复他人,到案发地后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没有说向被害人要钱,也没有拿走被害人任何东西。不是抢劫。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辩护人辩称,1、吴更根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系自首。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过程中,吴更根作用较小,未从中获利,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吴更根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吴更根犯抢劫罪的事实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诸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疑点和其他可能,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吴更根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事实

2008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吴更根与古城乡村民王某甲等人预谋抢劫后,携带刀具,骑乘二轮摩托车于次日凌晨去到桐柏县平氏镇村民张某甲利用住家经营的加油站,敲张某甲住室门窗喊话,谎称“加油”,骗已睡觉、休息的张某甲开门。张某甲穿着内衣起床将房门门栓拿下后,转身回住室加衣服时,王某甲用脚将门踹开,吴更根、王某甲等人持刀进到张某甲屋内,抡刀即对张某甲砍打,砍中张某甲头部等身体多部位,张某甲抓着砍来的刀奋力将其推到门外,喊妻子梁某某起床,梁某某随即起床拿一挖镢同张某甲一起与吴更根等人搏斗,并大声呼救,吴更根等人见状,散开逃跑,吴更根骑摩托车带着一同伙逃离,其他同伙丢弃一辆摩托车和二把刀步行逃跑。随后梁某某报警,桐柏县公安局平氏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调查,张某甲被送到桐柏县平氏卫生院治疗,该院诊断,张某甲头、面、颈部多处刀伤,四肢多处切割伤。唐河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甲左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桐柏县公安局平氏派出所证明:证实2008年3月14日凌晨,桐柏县平氏镇平程公路旁加油站张某甲报警称有人抢劫,多人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甲脸部等多处砍伤。后嫌疑人逃离现场。该所出警民警到现场发现,现场有一辆棕红色125摩托车,大约一尺长的长刀二把,挖镢一把。

2、常某揭发检举材料及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4日常某在唐河县看守所揭发、检举称,吴小根我俩要好,2009年春天吴更根亲自给我说。2008年刚过罢春节一天夜里两点钟左右,吴更根伙同王某甲、某某等人骑摩托车窜到双河一家加油站,周围没有人家,他们谎称给摩托车加油让人开门,门开后,王某甲将男的砍伤,那家人反抗,三人逃跑,摩托车留到现场。当天没有抢到东西。

3、证人雷某某证言:2008年过完年没多久的一天晚上,听见张某甲加油站里有人喊,我起床出来往张某甲加油站。到张某甲加油站,我看见张某甲加油站院里地上掉了二把刀,张某甲脸上、手上都是血。后梁某某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平氏镇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

4、证人王某乙证言:2008年刚过完年的一天晚上半夜的时候,听见邻居张某甲的爱人在她家的加油站喊。我丈夫党某某和我就起床往张某甲的加油站,我和我丈夫快到张某甲加油站的时候,看见院里有二、三个人,拿的有刀,具体拿了几把刀,记不清楚。我们到院里的时候,院里的人已经准备骑摩托车跑,那三个人跑之后,我们看见张某甲脸上一脸血。

5、证人梁某某证言:2008年农历二月初六晚上12点左右,当时我在里屋睡觉听见有人敲我家门,他们说“加油”。我爱人张某甲起床开门,门没打开,只把串条拉开,我丈夫进屋穿衣服,门被人撞开。我听见声音,从屋里拿了把挖镢赶紧出来,看见我丈夫在院里和三个人厮打,我看见我丈夫身上有血就上去帮忙。我丈夫看见我拿了把挖镢出来,他就回屋里也拿了一把刀出来。当时有两个人和我丈夫在对砍,我拿挖镢和一个人在那打,然后我被打倒了。他们三个人就去砍我丈夫,我就赶紧又拿了一根竹竿过来帮忙,把他们一个人的刀打掉了。打了一会,我家周围邻居听见声音就出来,他们三个人就开始跑。他们在逃跑的过程中,有两把刀掉在我家院里没有拿走,还有一辆摩托车也没来得及骑走。然后我就报警了,平氏镇派出所出的警。事后我听邻居说,当天晚上在路东离我家加油站有个70米左右的地方,还有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在那里等。我和丈夫平时在家里没有和别人有什么矛盾,也没有经济纠纷。当晚我丈夫脸上、手上和背上被砍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