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女,现住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2月27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峰、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高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沈某某怀疑其朋友许某某与其女友被告人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拍有裸照,且怀疑许某某在其车上安窃听器。2013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约其朋友邢阳阳、贾宽及孙某某开车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回民小学附近许某某家楼下,将许某某叫到车上,在车上沈某某将许某某手机拿走。23时许,用车将许某某拉至沈丘县老城镇徐营河堤处,下车后,沈某某指使孙某某用棉签去捣许某某的耳朵看是否有窃听器,并用矿泉水浇许某某。沈某某持铁棍殴打许某某,致其左腓骨远端粉碎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3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沈某某、孙某某又将许某某带到老城镇兴旺酒店客房内,沈某某威逼许某某承认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和安装窃听器的事情。一直到2013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二人才将许某某送回家中。非法拘禁许某某约30个小时。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赵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宽大处理。辩护人高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怀疑其朋友许某某与其女友被告人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拍有裸照,且怀疑许某某在其车上安装有窃听器。2013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约其朋友邢阳阳、贾宽及被告人孙某某开车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回民小学附近许某某家楼下,将许某某叫到车上,在车上沈某某将许某某的手机拿走。当天23时许,用车将许某某拉至沈丘县老城镇徐营河堤处,下车后,沈某某指使孙某某用棉签去捣许某某的耳朵看是否有窃听器,并用矿泉水浇许某某。被告人沈某某持铁棍殴打许某某,致许某某左腓骨远端粉碎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3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又将许某某带到沈丘县老城镇兴旺酒店客房内,沈某某威逼许某某承认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和安装窃听器的事情。一直到2013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二人才将许某某送回家中,非法拘禁被害人许某某约30个小时。 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亲友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和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及其家人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赔偿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并取得许某某的谅解。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撤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22日,我和孙某某在老城镇西关兴旺饭店宾馆住着,大约15时左右邢阳阳和贾宽找我玩。到20时左右,我给他们几个说,我心里不舒服,让他们三个陪我一起来沈丘县城吃饭,之后,我开着车带着他们三人就来到了县城,突然想到许某某,把车开到许某某家楼下,约21时左右,我就在车上喊许某某,之后我又让孙某某下车喊许某某,我和孙某某就说让许某某下楼我们一起吃饭。我们五个人就去吃了水饺,等吃了大约23时左右,许某某又给其妻子打电话说,他和我一起去城关说点事,之后,我们几人都上了车,孙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上,许某某坐在后座的中间,邢阳阳和贾宽坐在后座两边,我开着车就直接去了老城镇徐营的河堤上,到了河堤,我把车停下来,我就拿钢管,让许某某从后座上下来,我们坐在河堤上说话,我就问许某某是不是在我车上安装了窃听器,许某某不承认,我又问许某某是不是背着我和孙某某好,许某某不承认,我就让孙某某下车拿着棉签捣许某某的耳朵,看是否有窃听器,孙某某就向许某某耳朵捣了几下子,之后我又让孙某某去车后备箱拿矿泉水,倒在许某某的头上,许某某还是不承认,我就拿着钢管朝许某某腿上打了一下,朝背部打了几下,许某某跪着我,后我开着车拉他们四人回宾馆了,这个时间大约是2013年8月23日凌晨3时左右,到了宾馆,老板娘给我开的门,我把车停在院子里,邢阳阳和贾宽就骑着摩托车走了,我扶着许某某上了二楼,我让老板娘给许某某又开了个房间,我们三人到了房间,我让孙某某给许某某洗洗衣服,简单的给许某某伤口擦擦药。我和许某某一直在聊天,并让许某某用纸写写和孙某某的关系和窃听器的事,并搜查了许某某的鞋子是否有窃听器,许某某都用笔写下,我和孙某某、许某某都签了字。之后,我和孙某某去了我们俩之前开的房间,孙某某睡觉了,我心里由于不踏实睡不着觉,又回到许某某的房间,一直聊窃听器的事,23号上午9点多,本身说让许某某送回家,许某某的衣服一直未干,到了中午我让孙某某在饭店要了份鸡汤,我们三人都吃了。之后我们三个都在说话,并且都睡会觉,到了24日凌晨1点左右,我和孙某某开车把许某某送到家”;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22日21时左右,我和沈某某还有沈某某的两个男朋友,我们四个人一起开着车到了许某某家楼下,我下车喊许某某让许某某下来,我们一起吃饭,许某某上了车后,沈某某开着车就走了。我们五个人吃了晚饭又都上车了,沈某某开着车一直向城关方向走,后来拉到老城一个河堤上,大约是8月22日24时左右。沈某某让我们都下来,开始沈某某和许某某他俩都坐在河堤上,我站在一旁,那两个男子就站在另一旁,后来沈某某让我上车拿棉签,捣许某某的耳朵,我就捣了两下子。过了一会沈某某又让我去车上拿矿泉水,我拿了六瓶矿泉水,沈某某让我往许某某身上浇水,后来全身都浇透了,我看许某某和沈某某都说恼了,具体说的啥我不知道,就见沈某某上车拿起一米长左右的铁棍朝许某某腿上夯,后来许某某跪着向沈某某求饶,沈某某拿着铁棍又朝许某某身上、背部、胳膊处乱打。之后沈某某示意我们四个人上车,车开到老城镇兴旺饭店后,这两个男子骑着摩托车就走了,我和沈某某、许某某就上了兴旺饭店二楼,沈某某让我去其他房间休息了,在饭店发生的啥事我不知道。到了23号中午我下楼要了饭,我们三人一起在楼上吃的饭,之后,许某某自己在房间里,到了8月24日凌晨3点左右,沈某某和我才把许某某送到家中。沈某某打许某某,是因为沈某某一直感觉我和许某某发生性关系,又怀疑许某某拍过我的裸照,还怀疑许某某在他车上装过窃听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