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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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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董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曾用,男,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学斌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杨曾用,男,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男,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海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住沈丘县。2013年4月2日主动到沈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同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新广、刘杨,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某甲、杨某乙、董某某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倩、杜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学斌、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人孙海峰、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李义峰、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杨、韩新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甲利用曹某某、董某甲、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刘某甲、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上述十一人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共计268937.53元。

2011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乙利用孙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孙某某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4359.62元。

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乙利用王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王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7883.68元。

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董某某利用石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石某某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9797.82元。

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董某某利用王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王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2545.58元。

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涂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涂某某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1991.71元。

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范某某、聂某某、齐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上述三人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共计68259.35元。

2011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韩某某(已故)利用雷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雷某某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7743.49元。

2011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韩某某利用董某乙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董某乙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4865.98元。

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韩某某利用赵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赵某某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4700.51元。

2012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韩某某利用孙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孙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7863.37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乙伙同韩某某利用张某甲、安某某、曾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上述三人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共计68057.81元。

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董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对指控的曹某某、孙某某、王某甲三笔无异议,其他指控的内容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辩护人马学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以曹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名义诈骗金额66590.85元属实,指控的其他内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为杨某某的诈骗数额。2、被告人杨某某在双规期间主动说明诈骗事实,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3、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还赃款五万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孙海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杨某甲在被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时,主动供述了参与曹某某、董某乙、董某甲、袁某某四起诈骗,应认定为自首;3、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杨某甲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乙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李义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主动到纪检会说明情况,应认定为自首;3、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杨某甲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韩新广、刘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纪检会投案,系自首;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系立功;3、主动退回全部赃款;4、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董某某应免于处罚。

经审理查明:

第一起

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甲利用曹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等人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上述人员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共计123496.15元。

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董某甲、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孟某某、胡某某等人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上述人员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共计145441.3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杨某某对参与以曹某某名义虚报款项予以认可。

二、被告人杨某甲供述

“我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在白集卫生院农合办负责农合监管,李某乙负责农合补助款发放,我俩在同一个单位,很熟识。

我对签定结论上“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注:领取刘某某报补款)、“李某甲”(注:领取孟某某报补款)、“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丁某甲”(注:领取丁某某报补款)八处领款人的签名,没有异议,是我本人签的,我以前说不是我签的,讲了假话,我错了,承认错误,争取宽大处理。我是从李某乙那领取的上述八人的假报补款,我分别签的上述8人的名字。这八人的钱全部交给俺五叔杨曾用了,我自己没留。俺叔杨曾用总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领,我碍于亲情,没办法,领款时,我就认为这钱不正当,领款时没敢签我自己的名字,而签其他八人的名字。

上述八人的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谁提供的我不知道,谁制作的假病历之类的相关报补资料我也不知道,应该是俺叔杨曾用,还有韩某某弄的。

我领取这八人的假报补款时,也没有提供上述八人每人的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三证,李某乙也没有核实,我签个名字,他就让我领了。”

“董某甲、曹某某、袁某某这三笔农合报补款,我以前讲的我替白集的张某乙领的,钱交给张某乙了,那话是假的,事实上是俺五叔杨曾用安排让我领的,这三笔钱我领了之后都交给杨曾用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