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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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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国礼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2)西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国礼,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2年4月7日由西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在逃,于2011年11月26日投案自首,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26日由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

(2012)西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国礼,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2年4月7日由西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在逃,于2011年11月26日投案自首,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26日由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国礼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晓莉、被告人胡国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14月份,被告人胡国礼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周口监狱薛楼中队的杨树91棵伐掉,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3.2220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国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礼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国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国礼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