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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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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有俊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2)西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有俊,男,59岁。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2年5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2年5月18日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7月19日被西华县检察

(2012)西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有俊,男,59岁。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2年5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2年5月18日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7月19日被西华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8月31日由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风雨,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有俊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悔、被告人胡有俊及其辩护人刘风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有俊在任原城关镇南关15组组长、娲城办事处长平路居委会15组组长期间,于2005年将西漯路口西北角15组集体所有的一栋四层楼房,一层共计12间的商业用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一、2008年被告人胡有俊共收取该楼商业用房租金25400元(分别是董某某的3间门面房租金4500元,收杨某某的2间门面房租金5000元,收高光的2间门面房租金3900元,收方某3间门面房租金6000元,收高某某2间门面房租金6000元),没有交给时任会计冯某某入帐,占为己有;二、2009年被告人胡有俊共收取该楼商业用房租金25400元(分别是董某某的3间门面房租金4500元,收杨某某的2间门面房租金5000元,收高光的2间门面房租金3900元,收方某3间门面房租金6000元,收高某某2间门面房租金6000元),没有交给时任会计冯某某入帐,占为己有;三、2010年被告人胡有俊共收取该楼商业用房租金25400元(分别是董某某的3间门面房租金4500元,收杨某某的2间门面房租金5000元,收高光的2间门面房租金3900元,收方某3间门面房租金6000元,收高某某2间门面房租金6000元),没有交给时任会计李某某入帐,占为己有。2011年11月份,西华县纪委调查组调查其违法违纪期间,被告人胡有俊将非法侵占的76200元赃款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有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高光、方某、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城关镇南关15组2007-2010年账目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有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且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有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