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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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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阵国简易程序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阵国,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90320843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田口乡许营行政村张小楼村134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8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西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阵国,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90320843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田口乡许营行政村张小楼村134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8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卫红,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阵国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阵国及其辩护人张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田阵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河南省西华县田口乡许营村东边柏油路自己家的64株杨树全部采伐掉。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方蓄积量为12.4159立方米。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田阵国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阵国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田阵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西华县田口乡许营村东边柏油路向北约600米处、柏油路东侧南北排水沟东沿南北行自己家的64株杨树全部采伐掉。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方蓄积量为12.415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阵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西华县林业局证明,西华县公安局无前科证明,被告人田阵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阵国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阵国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阵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阵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