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水,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30614843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田口乡凌西行政村凌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卫红,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水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水及其辩护人张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董天义位于田口乡罗车李行政村罗李自然村西北地的106株桐树,并将桐树全部伐掉,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方蓄积量为13.6975立方米。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水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水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被告人王水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董天义位于田口乡罗车李行政村罗李自然村西北地的106株桐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06株桐树全部伐掉。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方蓄积量为13.697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董某某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西华县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委托书及现场勘查照片,西华县林业局证明,西华县公安局无前科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水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代理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雷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