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腾飞,男,1991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2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腾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蒋腾飞驾驶豫P83B0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扶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华县田口乡后王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蒋腾飞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腾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腾飞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蒋腾飞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了赔偿,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腾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