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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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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钱风雷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2)西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风雷,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3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8日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

(2012)西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风雷,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3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8日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风雷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风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6日15时30许,方某某驾驶豫PB895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西漯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泛区东时,与被告人钱风雷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钱风雷受伤。经鉴定,钱风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风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周口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风雷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钱风雷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风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2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相君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