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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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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宇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2)西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宇,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宇犯

(2012)西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宇,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宇诈骗罪,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左右,被告人邹宇利用84251190、66477150两个QQ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Q币送会员的方式,诈骗他人现金共计5291.5元。其中诈骗邓某某现金1000元、陈某现金700元。案发后赃款已提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某、陈某的陈述,网上聊天记录,银行交易单据,收条,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邹宇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宇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