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会芳非法持有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会芳,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

(2014)西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会芳,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金生,男,1974年8月7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9日01时10分,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开着长安牌面包车行驶至奉母镇前邵村时,经奉母镇公安干警检查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所开车辆内存放有海洛因42.7克,甲基苯丙胺6.4克,吸毒工具若干,锡箔纸若干。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01时10分,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开着长安牌面包车行驶至奉母镇前邵村时,经奉母镇公安干警检查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所开车辆内存放有海洛因42.7克,甲基苯丙胺6.4克,吸毒工具若干,锡箔纸若干。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照片,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尿液定性检测结论及照片,上缴毒品单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查询单,情况说明、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非法持有海洛因42.7克,甲基苯丙胺6.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杨会芳、宋金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会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二、被告人宋金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