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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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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新怀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2)西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新怀,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批拘在逃,于2011年8月31日投案自首,于2011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3号起

(2012)西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新怀,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批拘在逃,于2011年8月31日投案自首,于2011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新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新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7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孙新怀驾驶农用车至周郑公路大王庄乡康楼村北路段时,撞住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孙宜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孙新怀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孙新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方请求对被告人孙新怀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新怀于2011年8月31日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新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证言,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新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新怀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新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