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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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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展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2)西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展闯,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闯

(2012)西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展闯,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展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展闯窜至马某某的店内,拿钥匙到其套间里开锁盗取电视柜下边铁皮箱子里的现金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展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张某、展某证言,马某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庭审中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将被盗赃款已全部退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展闯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