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xx,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XX,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x、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5日9时10分,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匿名电话举报称:平舆县玉皇庙乡余坡西有人无证砍伐杨树,接举报后,该局民警迅速赶赴进行勘查取证,经现场勘查有74颗杨树被滥伐,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活立方为16.4125立方米,通过走访查证此案系被告人刘xx(另案处理)、方xx、杨XX所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xx、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xx供述;证人郭xx、杨xx、王xx、余xx、刘xx的证明,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林业局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平舆县林业局平林鉴字(2013)0070号林业工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x、杨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 被告人杨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