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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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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留刚、吕雪辉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15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0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2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xx,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2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吕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王云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吕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吕xx在平舆县烈士陵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徐xx一小包冰毒,被告人徐xx吸食一部分毒品后,当天16时在平舆县九龙宾馆,将剩下的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陈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的证明,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舆县人民法院(2004)平刑初字第68号、(2005)平刑初字第114号、(2012)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专递函、自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吕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xx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xx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

被告人吕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