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沈刑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于2013年6月1日被抓获,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于2013年6月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强奸犯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6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住沈丘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住址同上,系李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瑜,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住沈丘县。 法定代理人蒋某某,女,住址同上,系李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住沈丘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住沈丘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女,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翟留宏、李军旗,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李某某(2004年11月23日出生)、李某某(2003年7月27日出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上级法院批准,本院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蒋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瑜、贾桂彬、陈奇、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猥亵儿童罪 1、2013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趁其邻居李某乙(2004年11月23日出生)家人不在家时,到李某某家中对与李某某一起玩耍的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实施猥亵。 2、2013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将正在路上玩耍的本村的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骗至其家中,对李某、李某实施猥亵。 3、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趁其邻居李某乙(2004年11月23日出生)家人不在家时,到李某乙家中,经给李某乙、李某丙(2003年7月27日出生)玩捉迷藏为由,对李某乙、李某丙实施猥亵。 强奸罪 2013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本村的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诱骗至其家中,在其堂屋东间内分别对李某、李某实施强奸。 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李某某赔偿四原告人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李某乙(2004年11月23日出生)、李某丙(2003年7月27日出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分别为15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 四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法从重处罚,李某某应赔偿四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没有指控的猥亵儿童罪的第二起犯罪,第一起中其未实施猥亵。 辩护人赵中华的辩护意见,指控的猥亵儿童罪的第二起中李某某的行为构不成猥亵。 经审理查明: 一、猥亵儿童罪 1、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趁其邻居李某乙(2004年11月23日出生)家人不在家时,到李某乙家中对与李某某一起玩耍的李某(女,2007年1月20日出生)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的陈述: “壮甲的爷(李某某)用手摸我了,摸过三次。在李某某(2004年11月23日出生)家,我去找李某某(2004年11月23日出生)玩,她妈没在家,壮甲爷(李某某)过去了,李某某(2004年11月23日出生)出去解手,壮甲爷(李某某)用手摸我解小便的地方,他把我抱在他腿上,用两个手插到里面摸了一会走啦。” (2)证人李某(2004年11月23日出生)的证言: “一个星期六的一个下午,俺爸去外地打工,俺妈去村里干活了。我和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在俺家里玩。俺二爷到俺家里来了,我出去解小便回来看见俺二爷正抱着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摸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的小便里面。等俺二爷走了,我问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是隔着裤头摸的还是没穿裤头摸。她说没穿裤头,直接用手插小便里面摸的。” 2、2013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将正在路上玩耍的本村的李某(女,2007年1月22日出生)、李某(女,2007年1月20日出生)骗至其家中,对二人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的陈述: 在壮甲家,我和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玩捉迷藏,壮甲爷(李某某)用手摸我和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解小便的地方了。 被害人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的陈述。证实在路上,壮甲的爷(李某某)叫去他家里玩,壮甲的爷用手摸了她尿尿的地方,还舔了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的屁股。 证人蒋某某[被害人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的母亲]的证言: “今年5月份,俺村的赵某某的儿子李某丁回家给他父母学在李某某家看的黄色录像的内容,之后俺那一片传的风言风语。我听说我女儿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也去了。我就回去问我女儿。她说那一次她和李某(女,2007年1月22日出生)去拾桑葚子,碰见壮甲的爷(李某某)了。壮甲的爷哄她们去他家里。我问我女儿壮甲的爷招你没有,我女儿点点头。我问壮甲的爷脱你裤子没,我女儿说嗯。” 3、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趁其邻居李某某(女,2004年11月23日出生)家人不在家时,到李某某家中,以和李某某、李某某(女,2003年7月27日出生)玩捉迷藏为由,对二人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去年(2012年)我在界首裕良桥下面买了两张黄碟。买回来后我自己在家看过几次,脑子里想入非非,想找个女的玩玩,结果找不着。今年过了年,可能是3月份的时候,我修理下水管,见李某某(2004年11月23日出生)家的门开着。我们两家挨着,她家在我家西边。我到她家中,见李某某(2004年11月23日出生)和李某某(2003年7月27日出生)在玩。我一去她们俩藏起来了。李某某(2003年7月27日出生)藏柜角落里了,我把她捞出来,趁机摸她咪咪了,隔着衣服摸的。李某某(2004年11月23日出生)藏在被窝里,我掀开被子,她就跑出来了。” (2)被害人李某某(2004年11月23日出生)的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