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强制猥亵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女,住沈丘县。 诉讼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女,住沈丘县。

诉讼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磊、马广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赵中华、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从其位于刘庄店镇刘东村的铝合金门市部三楼阳台翻墙进入隔壁刘某某家中,拨开房门进入二楼刘某某的卧室对其进行猥亵,刘某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某逃离。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身心健康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请求从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80000元,当庭提交的证据有医疗费、交通费票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从其位于刘庄店镇刘东村的铝合金门市部三楼阳台翻墙进入隔壁刘某某家中,拨开房门进入二楼刘某某的卧室对其进行猥亵,刘某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某逃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主动到刘庄店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3年10月10日晚,我在二楼的卧室内听到三楼通阳台的木门有响动。之前三楼的木门是从里面用弯钢筋插着的。后来我听到钢筋摩擦及钢筋落到地上的声音。我害怕就开卧室的灯、锁卧室的门。不一会儿卧室里的门锁在动,动了几下门没开,又听到开窗户的声音。窗户被打开后窗帘在动。我拿个瓦碗上前掀开窗帘,见李某某在窗户框外站着。我问李某某想干嘛,并让他走。李某某不走。我用碗砸李某某没砸住。我又拿起镜子准备砸他,李某某说‘别砸,我喜欢你’。李某某从窗户框翻进我的卧室。我往客厅跑,李某某搂住我把我推倒在卧室的床上,我仰面躺在床上,李某某趴在我身上,我用手推李某某推不动,李某某用手从我睡衣下摆里伸进去摸、揉我两侧乳房,用嘴亲我的脖子,李某某又脱我的睡裤。我对李某某说别吓住我儿子了。李某某从我身上起来,我跑到客厅里,李某某追到客厅。我拿手机准备报警,李某某急了,双手抓住我的两只胳膊把我按倒在沙发上。李某某又趴在我身上,用手摸我的乳房、阴部。我用力推开李某某并拨打‘110’。我当时报案称刘庄店东头有人抢劫。随后,李某某从我家三楼跑了”;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0日夜,其与孙子在一楼住着,儿子李某某自己在二楼住。案发当夜,其未听到动静。其住的楼房的三楼阳台除了李某某一个人去过,其他人没去过;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近段时间看到刘某某心情不好;

4、证人严伟的证言,证实其和刘某某是邻居,2013年10月11日早晨,听其妻子说刘某某家中夜里进了个男人。过了两、三天,刘某某的丈夫和公公等亲人都回来了;

5、证人王某某、代香荣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刘某某被李某某猥亵后,将此事告诉了其二人;

6、证人李俊霞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前李某某到其家中喝过酒;

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依照法定程序,辨认出李某某即是在案发当晚猥亵其的人;

8、现场照片及提取物品、痕迹的照片;

9、发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10月10日夜,李某某翻墙进入刘某某家房门,扯掉刘某某睡衣扣子,在刘某某报警后逃离。2013年10月14日李某某主动到刘庄店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李某某被行政拘留;

10、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个人基本信息。

11、被害人刘某某的医疗费票据、交通票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够积极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发生,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确认如下:医疗费233.1元,交通费酌情考虑为500元,以上合计733.1元。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733.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