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沈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艾某在担任沈丘县留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核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3、4月份,以吴某某的名义申报一笔50000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其父亲艾某某使用,骗取国家财政贴息4680.68元,个人占为己有。 2010年3、4月份,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申报三笔50000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陈某某使用,2010年12月31日骗取国家财政贴息5618.28元,陈某某占为己有。 上述四笔贷款分别在到期前予以归还。案发后,艾某、陈某某分别将个人占有的财政贴息4680.86元、5618.28元上缴。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某在担任沈丘县留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核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3、4月份,以吴某某的名义申报一笔50000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其父亲艾某某使用,骗取国家财政贴息4680.68元,个人占为己有。 2010年3、4月份,被告人艾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申报三笔50000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陈某某使用,2010年12月31日骗取国家财政贴息5618.28元,陈某某占为己有。 上述四笔贷款分别在到期前予以归还。案发后,艾某、陈某某分别将个人占有的财政贴息4680.86元、5618.28元上缴。2013年5月8日,被告人艾某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艾某供述:在2011年,我给我父亲违规办理了一笔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在2010年,我给我的朋友陈某某办理了4笔小额贴息贷款,其中有3笔是违规贷款,贷款金额是15万元。详细情况是2009年县劳动局召开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会议,会上闫开星安排部署工作,讲了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及对象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等,这些贷款是国家专门的担保基金存在银行进行质押担保,国家无偿贴息,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并安排各乡镇劳保所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调查报告或证明,然后把申报手续报到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审核,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再把手续报到合作的银行进行审核贷款,贷款到期后,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和银行共同负责收贷,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的主要目的就是免得担保基金遭受损失。从2009年开始这项工作一直由各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到2011年2、3月份,我父亲艾某某知道我们劳动保障所负责审核小额贴息贷款,就找到我跟我说,他有事急用几万元钱,想从我管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中办理一笔,我对我父亲说你不属于留福辖区的人,也不符合贷款人员条件,等一段我想办法借用别人的身份帮你办理。说了这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我找到留福街上做服装生意的吴某某,跟他说我想借用他身份证和户口本,办理一笔贷款,因我和吴某某平时关系就比较好,他就同意了,并把他和他妻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交给了我。回去后,我复印了一份,后来就把原件还给了吴某某。随后,我就以吴某某的名义申请办理了贷款手续。按照要求,有小额贴息贷款申请、吴某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还有劳保所出具的调查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等,这些手续都是我自己打印或填写的。手续整好后,我报到县里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再报到县邮政银行信贷部,银行信贷部审核后办理了贷款,款打到我让吴某某办的折子上了,这本折子吴某某交给我后,我交给了我父亲,款是我父亲取的,具体他是咋取的,取款后如何使用的我就不清楚了。这笔款归还了,在到期前两天归还的,是我打电话让我父亲还的,当时我父亲交给我5万元现金,我让邮政储蓄银行信贷部的郭某帮忙还的。以吴某某的名义贷的这笔款是2011年4月20日贷款5万元,2012年4月20日郭某帮我归还5万元,是按期归还的。没有还利息,只还的本金,因为小额贴息贷款,利息由国家全额贴付,所以沈丘县邮政储蓄银行在要求还贷的时候也只是还本金,利息等以后国家拨付的时候,邮储银行直接扣除。我们留福劳动保障所就我和杨某某两个人,我是所长,杨某某是一般工作人员,这事没有给杨某某说。劳保所出具的调查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等,这些手续都是我自己打印或填写的,杨某某不清楚这事,上面杨某某的签字也是我自己代签的,杨某某的身份证是我借用的,我当时填的是杨某某的担保人,但是杨某某不清楚这事。当然违规,一方面吴某某是贷款人,但是吴某某没有用这笔贷款,这笔5万元的贷款挪用给我父亲艾某某用了;另一方面,我父亲不符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条件,不应该享受国家贴息,第三方面,我不该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以吴某某的名义去贷款让我父亲用。这笔贷款国家贴息是4680.86元。这笔贴息我父亲不该享受,我已主动全额退还了。 在2010年,我任留福劳动保障所所长负责审核调查小额贴息贷款申报手续的时候,当时我的朋友陈某某做粮食生意急着收购粮食用钱,找到我商量想多用几笔小额贴息贷款,当时我说一个人只能贷一笔,一笔只能贷5万元,他要想多用几笔小额贴息贷款必须多找几个其他人的手续进行申报,贷款后他用,后来陈某某就找了几个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进行申报,找的有其母亲张某某、其婶子李某、其邻居耿某某等进行申报,我明知道他提供的手续是假的,不符合规定,为了朋友的面子,再者想着他也有能力偿还,我还是违规给其办理了申报手续,并以留福劳动保障所的名义出具调查报告及签订担保偿还协议书等手续进行上报,后来款贷出来之后,款全部由陈某某个人用了,不过,款到期后,陈某某把款全部都还上了,没有逾期拖欠。陈某某找我总共贷了四笔款20万元,其中陈某某自己贷了一笔5万元,他又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了三笔,每笔5万元,这20万元款全部都是陈某某个人用了。陈某某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款个人用,这是违规了,因为国家这个优惠政策是一个人只能贷款一笔,贷款金额只能是5万元,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享受国家贴息贷款5万元,而陈某某借用其他人的名义去贷款自己用,是违背国家的优惠政策的。一方面我不该同意让陈某某以其他人的名义贷款他个人用;另一方面,我作为留福劳动保障所的所长,明知道陈某某借用别人的名义贷款个人用,还违规给他审批,出具调查报告进行上报。我没有给杨某某说过这事。有关领导也都不知情。留福劳动保障所的主管单位是沈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福劳动保障所是沈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二级机构,我们的人事档案都在局里,工资关系也在局里。陈某某借用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款15万元,后来都归还了。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是412728195608204921,贷款时间是2010年6月18日,贷款金额5万元,担保人是岳某某,放贷银行是留福农村信用社,还款时间是2011年6月17日归还的,全额归还。李某身份证号是412728196604254942,贷款时间2010年6月20日,贷款金额5万元,担保人是陈某,放贷银行是留福农村信用社,还款时间是2011年6月17日归还的,全额归还。耿某某身份证号是412728197510055007,贷款时间2010年6月18日,贷款金额是5万元,担保人是鲁某,放贷银行是留福农村信用社,还款时间是2011年6月17日归还的,全额归还。陈某某借用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款15万元,归还的时候享受的有国家贴息,张某某已享受的国家补贴是1879.15元,李某已享受的国家补贴是1859.98元,耿某某已享受的国家补贴是1879.15元,合计5618.28元。另外还有一部分国家补贴没到位,陈某某垫支的还有一部分。作为劳动保障所的所长,犯了这样的严重错误其实是很不应该,不过,请考虑到贷款都按期归还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该享受的利息也都退了,我也是主动交代的,我希望能对我从轻从宽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