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沈丘县。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义峰,刘磊,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郭永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永华及其辩护人李义峰、刘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马某某带至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村东南方的沙河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殴打了被害人,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骑摩托车到本村村民马某某家中,殴打了马某某,后骑摩托车将马某某带至本村南边沙河河半坡处,采取殴打手段,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013年9月21日下午三点时,我酒后骑着摩托车去俺老表马某某家,问马某某盖房子时我没有给她装电表的事都告诉了谁,她说跟谁都没说,后又赌咒,我朝她脸上打了两巴掌。后我就骑摩托车带着她去了南地的大河堤,把摩托车停在河堤上,俺两个就到河坡下,我让她用嘴噱我的阴茎,她噱着噱着不噱了,俺两个就抬杠,我又朝她脸上打了两巴掌,后来她就往河里跳,我在岸上看着,后看她往下沉,我就把她救上来,到岸上后她嘴唇发紫,摸她鼻子没有呼吸,脉搏有跳动,我就朝他脸上打几下,她嘴里吐了口水就醒了,我俩坐在那说话。后我睡着了,醒后派出所的就来了。 她躺在地上,我趴她身上,她用手摸摸我的阴茎软了,我就下来了,后她用嘴噱的。我没有射精。我站着、她跪着给我噱的阴茎。 2013年春天的一天,她家盖房子时,我去帮助安装电线,我说玩玩,她同意了。俺两个在她家东屋里地上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述,在马某某家及河堤下,殴打了马某某,没有趴马某某身上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马某某用嘴吸了我的生殖器。 二、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今天下午两点钟左右,我正在家里和其邻居说话,李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我家。他当时喝酒了,掂着我的唱片机就摔到地上,我说:你把我的唱片机摔坏了。他说想摔就摔。我说:你摔你能。他说:看你现在圣哩。后转身就走了,走到摩托车旁边又拐了回来。到我跟前说:妈拉个屄,我这就打你,非让你打的跪着我。就朝我脸上打了十几耳巴子,把我的脸打肿了。前面俺婶子听见动静就过来,说:你打她干啥。他说:我就打她。后他说:坐我的摩托车上,妈拉个屄,你不坐还打你。我怕他还打我,就坐他的摩托车走了。他把我带到俺村河堤那,找个偏僻的地方,把摩托车停河边上,他说:裤子脱掉。我没脱,他就朝我脸上打了几个耳巴子,我把裤子脱了后,他说:过来给我吸吸,吸不出来我弄死你。他在那站着,我光着屁股蹲着给他吸,我吸着,他不停地朝我脸上打。后他说:躺在那地方,让我插里面去尻一家伙。我躺那了,他趴我身上说:我插不进去,你还不给我扶着啊。他跟我发生着性关系,嘴里还说:今天弄不出来,我把你弄河里饮死你个七孙家闺女。我说:你别打了。他说:妈拉个熊屄,我就打你。我看他打的厉害,就挣扎着起来,一头跳河里了。他看我跳河了,说:我看着淹死你,往里面深地方去,淹不死你,我饮死你。后我喝水太多,感觉快要沉的时候,他下水把我拉了上来。到岸上,他还让我给他吸,他在那躺着,我给他吸,吸着吸着,感觉要呕吐,就说:永华,别让我吸了。他说:坐一边歇歇。说着他就睡着了。我起来穿上衣服,等我走到他跟前,他裤兜的手机响了,我说:永华,你的手机响了。他让我把手机给他,他接电话后,在地上吐酒一阵子。过一会,你们派出所的就来了。你们到时,他还光着屁股没穿衣服。 我与他是老表关系。他喝酒了没有射精。我的脸被打肿了。河对岸有钓鱼的。 几年前,他调戏我,我没从。后去打工几年。去年盖房子才回来。今年春天的一天,他到俺家,在东屋里把被子扔到地上,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还打了我一顿。 证人证言: 1、李某某证言 2013年9月21日中午饭后,听到邻居马某某家里有人乱,到她家后,看见马某某披头散发在院里站着,李某某在院里骂马某某:尻你娘,妈拉个屄。马某某不敢吭声,浑身哆嗦,我说:某某,你弄啥,看把她吓的。某某骂着说:我没给他家里安装电表。说完就出了门,站在摩托车前面,马某某说:婶子,你别走,我害怕。后某某让马某某坐摩托车走,不走,还打她的脸。马某某就坐他的摩托车走了。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那天下午,我在河边钓鱼。看见河对面一男的骑摩托车带一个女的到河边下。看着那女的好像不愿意跟着男的,在那愣了一会,男的大声喊:你过来不过来。女的磨磨唧唧到了男的身边,男的按住女的说:你跟我坐下。女的脱了衣服,在吸男的阴茎。男的还不停的朝女的脸上打耳光,一个劲的打。后男的趴在女的身上发生了性关系。后不知道为什么,女的站起来进了河里,男的大声恐吓女的:往里面去去,去深地方,不然我饮死你。后女的就往里去,可能不得底了,头在水里一伸一伸的,男的一丝不挂到河里把女的拉上来。男的又掀着女的双腿,女的在地上躺着发生性关系。我看不下去了,就报警了。后来女的穿了衣服往东走了几步,又拐了回来,男的躺那睡着了。 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1、证实现场位于沈丘县新安集镇三代夫营村南河堤上,中心现场位于河堤半坡处,地面有一片盘蹬痕迹,一片呕吐物。 2、被害人马某某的照片。证实马某某身上擦伤的痕迹。 五、法医物证检验报告: 1、马某某阴道擦拭物上未检出人体精液成份。 2、李某某阴茎擦拭物上未检验出STR分型。 3、马某某内裤上检出人体精液成份,未检出STR分型。 六、发破案报告:沈丘县新安集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 七、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