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拐卖妇女罪、陈某某拐卖妇女罪、李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沈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沈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住沈丘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唐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裁定中止对被告人唐某某的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学斌、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去项城市官会赶集回来的路上,走到直河村时遇见患有情感障碍的刘某某,采取诱骗手段将刘某某骗至家中,随后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让其寻找买主。唐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系唐某某干女儿)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后李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将刘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得赃款3000元,陈某某、唐某某共得赃款1000元。李某甲将被害人刘某某收买后带回自家与其生活,期间多次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行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无辩解,请求宽大处理。辩护人马学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此次犯罪属初犯,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无辩解,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无辩解,请求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3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去项城市官会镇赶集回来的路上,走到直河村时遇见被害人刘某某(女,经医学鉴定案发时患有情感障碍,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采取诱骗手段将刘某某骗至家中,随后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让其寻找买主。唐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系唐某某干女儿)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后李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将刘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得赃款3000元,陈某某、唐某某共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刘某某收买后带回自家与其生活,期间多次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行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今年农历三月初的一天去项城官会赶集,回来的路上走到直河西地里,遇见一妇女精神不正常,有点傻,想把这妇女先弄回家,找个合适的机会给她找个婆家,把她卖给人家,我挣点钱,我就开始把她哄到我车子上,带着她回家让她住在家里。我给刘庄店唐庄的唐某某联系,让他联系有没有要女人的。这个妇女在俺家住了有一个星期,我就领着她到唐某某家,唐某某给一个妇女联系,听唐某某说这个妇女叫爱英(陈某某),让爱英看看庄里有没有人家要女人,到了下午爱英领着一个男的(李某甲)过来,他一看我领得女的看中了,然后那个男的回家拿钱,把钱给了就领着那个女的走了。我分了3000元,那1000元老唐他们分了”;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3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我大爷唐某某在家里干活,李某某领来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就问我大爷唐某某他村里有没有要女人的,然后我大爷唐某某就说没有,除非他老表李某甲要,然后我大爷就让我去李某甲家问问李某甲要不要女人,我到李某甲家李某甲当时不在家。停了有四五天,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喊李某甲,我到了唐某某家看到李某某和那个女人在唐某某家,然后唐某某和李某某就让我去喊李某甲,我到李某甲家,见到李某甲就给他说了这事,李某甲听后就骑着三轮摩托车带着我去唐某某家。李某甲一看那个女人,就相中了,就问多少钱,李某某就给李某甲说要五六千块钱,李某甲嫌太贵,后来商量的是4000元,李某甲同意了。我就和李某甲一块回家去拿钱,到了唐某某家,李某甲把4000元钱给我了,我接到钱之后就把钱交给李某某,李某甲就把那个女人领走了。李某甲走后,李某某就给我和唐某某说,这1000元钱是你们的辛苦费,让我们自己分吧,唐某某拿了钱之后给我400元”;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今年农历三四月份的时候,李某某来我家,他跟我讲他碰见一个妇女的情况,然后让我找个人家把这个妇女卖了,当时也没有说价格,我给李某某说看俺外甥某甲要不要,说了这话他就回家了。过了有四五天,李某某骑着自行车带着那个女的到我家,让我看看,我让李某某给爱英打电话,让爱英来我家,我们几个商量着让爱英去叫某甲,某甲到我家看看也相中了,然后某甲回家拿钱,在某甲来之前,我和爱英、某某商量着价格,当时李某某说他净落3000元,爱英说要4000元,当时我说多少钱都行。最后某甲同意拿4000元,把钱拿来后交给爱英,李某某拿着3000元回家了”;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我哥说有个妇女来找我,问我要女人不要,让我去唐庄唐某某家,当天下午我到唐某某家后,见唐某某自己在家,唐某某给我说让我准备几个钱,有合适的女的给我找一个,然后唐某某就让我回家等他的消息。过的有四五天的一天下午,陈某某又到俺家说唐某某家来个妇女,手抖,有病,你去看看相中了就要,然后我就骑着三轮摩托车,带着她去唐某某家。我到唐某某家,我看这个女的两手抖,我说行,她有病,我回去给她看病,其中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说要五六千元钱,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他又问我能出多少钱,我说我就卖麦的4000元钱,再多了我不要,那个男的说好就4000元吧,然后我就骑着三轮摩托车回家去拿钱,我把钱拿来后交给陈某某,他们让那个妇女给我走,这个妇女坐上我的三轮摩托车,就带她回家了。后来我和这个妇女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