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沈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沈丘县留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艾某(另案处理),利用艾某负责审核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3、4月份,分别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申报三笔50000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陈某某使用,2010年12月31日骗取国家财政贴息5618.28元,陈某某占为己有。 上述三笔贷款分别在到期前予以归还。案发后,陈某某将个人占有的财政贴息5618.28元上缴。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沈丘县留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艾某(另案处理),利用艾某负责审核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3、4月份,分别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申报三笔50000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陈某某使用,2010年12月31日骗取国家财政贴息5618.28元,陈某某占为己有。上述三笔贷款分别在到期前予以归还。 2013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个人占有的财政贴息5618.28元上缴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0年我和艾某商量着以其他人的名义违规办理了三笔小额贴息贷款,共计15万元。详细情况是,2009年的时候,我听说通过乡镇劳保所可以办理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因艾某是留福镇劳保所所长,我们关系又很好,我就找他咨询情况,艾某跟我说,小额贴息贷款是一项惠民政策,国家提供资金担保,补贴贷款利息,贷款期限一年,贷款金额每笔最多5万元,贷款对象是返乡创业人员及残疾人等,因我符合条件,我就以我个人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一笔5万元贷款。但在申请过程中,我找到艾某说,我还想再多贷些钱,艾某说以你的名义只能贷一笔,我说那以其他人名义再贷三笔吧,艾某考虑到我们关系不错,就同意了。艾某同意后,我就找我的母亲张某某,我婶子李某,我家的邻居耿某某,以她们三人的名义各贷了一笔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我提供了贷款人张某某、李某、耿某某三人的小额贴息贷款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这些手续准备好之后,我交给艾某了。张某某的这份材料中,申请书是我母亲张某某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我找留福街上卖电动车的李仲斌要的,我母亲也没有参与李仲斌的经营,担保人岳某某也是我找的,但是担保偿还协议书是留福劳保所的负责办理的。李某的这份材料中,申请书是李某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我找留福街上开五金门市部的薛耀勤要的,李某没有参与薛耀勤的经营,担保人陈娟也是我找的,但是担保偿还协议书是留福劳保所的负责办理的。耿某某的这份材料中,申请书是我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我找留福街上照相的陈勇要的,耿某某没有参与陈勇的经营,担保人鲁某是我提供的,担保偿还协议书是留福劳保所的负责办理的。这三份材料中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我都是找本人要的,我是按照艾某安排找的,我弄好后,是我直接交给艾某的。这三份申请手续不正常,因为这三个人都不符合申请小额贴息贷款的条件,为了找个理由,我找了其他三个人的营业执照放在申请手续里面,所以在申请时弄虚作假了,如果没有提供其他人的营业执照,就不可能贷出来款。在我向艾某提出以其他人名义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时,艾某就让我找其他人的手续,我把这些虚假的手续交给艾某时,我给他介绍了我找这些手续的情况,他也知道我找的这三个人实际上没有参与别人的经营。我把相关手续都交给了艾某,具体是艾某负责审批和上报的。贷款下来后,我把这三笔共计15万元,以及我自己贷的5万元,用于我个人做粮食生意了。贷款开户在留福镇农村信用社,当时开户的时候耿某某、李某、张某某都去了。耿某某、李某、张某某没有用这钱。在2011年6月份贷款到期前一天我还给信用社的,同时还的还有部分利息,因为当时国家给贴了一部分利息,还有一部分利息是用我个人的钱垫付的,当时信用社的人告诉我,国家的财政贴息还没有到,让我先垫付着,等将来国家的贴息到了后再给我,我随即又问问艾某,艾某说既然信用社的让等就等吧,一直到现在国家还没有把利息款补贴给我。耿某某贷款日期2010年6月18日贷款5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17日;张某某贷款日期2010年6月18日贷款5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17日;李某的贷款日期2010年6月20日贷款5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17日。以耿某某的名义贷的5万元,国家已补贴的利息是1879.15元,以张某某的名义贷的5万元,国家已补贴的利息是1879.15元,以李某的名义贷的5万元,国家已补贴的利息是1859.98元,三笔合计是5618.28元。 2、同伙人艾某供述:在2011年,我给我父亲违规办理了一笔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在2010年,我给我的朋友陈某某办理了4笔小额贴息贷款,其中有3笔是违规贷款,贷款金额是15万元。详细情况是2009年县劳动局召开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会议,会上闫某某安排部署工作,讲了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及对象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等,这些贷款是国家专门的担保基金存在银行进行质押担保,国家无偿贴息,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并安排各乡镇劳保所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调查报告或证明,然后把申报手续报到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审核,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再把手续报到合作的银行进行审核贷款,贷款到期后,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和银行共同负责收贷,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的主要目的就是免得担保基金遭受损失。从2009年开始这项工作一直由各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到2011年2、3月份,我父亲艾某某知道我们劳动保障所负责审核小额贴息贷款,就找到我跟我说,他有事急用几万元钱,想从我管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中办理一笔,我对我父亲说你不属于留福辖区的人,也不符合贷款人员条件,等一段我想办法借用别人的身份帮你办理。说了这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我找到留福街上做服装生意的吴庆学,跟他说我想借用他身份证和户口本,办理一笔贷款,因我和吴庆学平时关系就比较好,他就同意了,并把他和他妻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交给了我。回去后,我复印了一份,后来就把原件还给了吴庆学。随后,我就以吴庆学的名义申请办理了贷款手续。按照要求,有小额贴息贷款申请、吴庆学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还有劳保所出具的调查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等,这些手续都是我自己打印或填写的。手续整好后,我报到县里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再报到县邮政银行信贷部,银行信贷部审核后办理了贷款,款打到我让吴庆学办的折子上了,这本折子吴庆学交给我后,我交给了我父亲,款是我父亲取的,具体他是咋取的,取款后如何使用的我就不清楚了。这笔款归还了,在到期前两天归还的,是我打电话让我父亲还的,当时我父亲交给我5万元现金,我让邮政储蓄银行信贷部的郭亮帮忙还的。以吴庆学的名义贷的这笔款是2011年4月20日贷款5万元,2012年4月20日郭亮帮我归还5万元,是按期归还的。没有还利息,只还的本金,因为小额贴息贷款,利息由国家全额贴付,所以沈丘县邮政储蓄银行在要求还贷的时候也只是还本金,利息等以后国家拨付的时候,邮储银行直接扣除。我们留福劳动保障所就我和杨某某两个人,我是所长,杨某某是一般工作人员,这事没有给杨某某说。劳保所出具的调查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等,这些手续都是我自己打印或填写的,杨某某不清楚这事,上面杨某某的签字也是我自己代签的,杨某某的身份证是我借用的,我当时填的是杨某某的担保人,但是杨某某不清楚这事。当然违规,一方面吴庆学是贷款人,但是吴庆学没有用这笔贷款,这笔5万元的贷款挪用给我父亲艾某某用了;另一方面,我父亲不符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条件,不应该享受国家贴息,第三方面,我不该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以吴庆学的名义去贷款让我父亲用。这笔贷款国家贴息是4680.86元。这笔贴息我父亲不该享受,我已主动全额退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