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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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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沈刑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曾用),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沈刑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韩曾用),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以给韩某某(2010年11月16日出生)小刀玩为由,将正在路上玩耍的韩某某骗至其屋后的玉米地里,对韩某某实施猥亵。

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辩称,其没有猥亵小女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以给韩某某(2010年11月16日出生)小刀玩为由,将正在路上玩耍的韩某某骗至其屋后的玉米地里,对韩某某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今天(2013年9月6日)早上吃过早饭,我在家门口玩,我家就在韩吴庄最南边,在小学门口南边。我看到路边有个削铅笔的小刀,就捡了起来。我村韩国中的孙女(两岁多,不知道名字)说小刀是她的。我从后面把她抱起来,把她抱在我裆部。我用手把那个小刀往她屁股后面的兜里装,哄着她说东面有瓜,就抱着她往东面的玉米地里了。当时她面朝前,背对着我,我把她搂在我的裆部,用下身顶着她,身体前后摇晃。这时小孩可能害怕就哭了。她奶奶很快过来了,就抓着我打电话报警了。”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今天上午有个老头给我一个小刀说玩去,我就跟他一块去了。上玉米地他脱我的裤子,用手摸我的屁股(下身),还叫我的屁股捣得疼哩。不知道用啥捣哩,裤子给我脱到屁股下面。”

3、证人于某某(被害人韩某某的奶奶)的证言:

“今天(2013年9月6日)早晨八点多,俺孙女韩某某(2岁半)吃了饭就往外跑说上学校去,我就在后面跟着。我走得慢。快到俺村南边路口时,见俺孙女在南边二十米远的韩吴庄小学门口玩耍,我就没再过去,跟同村人在那站着说话。约十几分钟后,我看见在学校南边住的韩某某(韩曾用)正拉着俺孙女的手从学校西边路口往南走。因韩某某平时品行就不好,我就往南去。我先到韩某某家,见房门锁着,就在附近找。后来听见韩某某家东边二三米处玉米地里有小孩哭。我听出是俺孙女的声音,就赶忙过去,见韩某某在玉米地里正站着抱着俺孙女。俺孙女的裤子半提着在臀部上面,将俺孙女的背朝向他,抱至他下身处正往前顶着,前后晃哩。我上前抓住他就报警了。听俺孙女说一开始在玉米地里,他把俺孙女的裤子脱了,摸她的屁股(下身),还把俺孙女的屁股捣得疼哩。我看见时,韩海军没脱裤子。”

4、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5、沈丘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韩某某外阴、大阴唇红肿,右侧大阴唇与处女膜之间,相当于9点-6点处红色擦伤。

6、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害人韩某某,女,2010年11月16日出生。

7、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害人韩某某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辩称其没有猥亵被害人,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