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强奸罪(未遂),1999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减刑于200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3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9日至7月17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014年7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刑诉(2014)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袁某某谎称自己的老表杨某在监狱工作,以帮助白某某的儿子白某甲跑减刑为由,安排任某某冒充杨某(又名杨志强)的妻子,骗取白某某的信任,骗走白某某现金10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的近亲属退赔被害人白某某现金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白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某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任某某、杨某、袁某某、任某某出具的收条,北京市公安局南苑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1999)上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013)上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袁某某之父袁某乙与被害人白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具有累犯以外的前科,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近亲属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明华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