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0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上蔡县大路李乡肖里王村村民王某甲和湾刘村村民刘某的妻子骆某因过路一事发生辱骂并引起厮打,王某甲的侄子王某某得知此事后赶到案发现场,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的鼻部打伤。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殴打刘某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650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骆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骆某某的证言、上蔡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CT诊断报告单、照片、现场示意图、上蔡县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公(上)伤鉴(法)字(2014)8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出具的社会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