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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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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举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男,生于1974年2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男,生于1974年2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10月25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3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与邱某因在邱某甲房前拉铁丝网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用啤酒瓶将被害人邱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诉称,被告人邱某某因琐事与他父亲邱某甲发生争执,他得知后去劝说,被告人手持酒瓶将他打伤住院,而被告人拒不支付医疗费用,为此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

被告人邱某某辩称其没有用酒瓶砸伤被害人,而是两人发生撕扯摔倒时,被害人倒地碰在树杈上和地上的玻璃渣子所致。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7时左右,被告人邱某某为防止羊吃庄稼,手持铁锹到被害人邱某之父邱某甲家院墙东边拉铁丝网,在埋树棍时与邱某甲发生争执。被害人邱某到现场后,被告人邱某某试图推倒邱某甲的墙头,被害人邱某不让,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用啤酒瓶将被害人邱某的头部打伤,并导致被害人邱某右面颊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有面颊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邱某受伤后于2014年2月14日入住上蔡县人民医院治疗,同年3月1日出院,住院16天,支出医疗费6268.69元;河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8475.34元/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书证

⑴、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14年2月28日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914)3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明伤者邱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⑵、上蔡县人民医院2014年2月18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病员邱某面部开放性伤口、头部外伤、胸部外伤。

⑶、上蔡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证明被害人邱某于2014年2月14日入住上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

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4)湖吴刑初字第4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04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⑸、上蔡县公安局上公(韩)决字(2007)第03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明被告人邱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6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⑹、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2014年3月4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明该所民警于该日在韩寨乡石桥村邱某某家将邱某某抓获。

⑺、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2014年2月14日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2月14日上午9时许,该所民警接到报警到达韩寨乡石桥村现场后看到邱某某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子,正在邱某甲家后边路上骂邱某甲。该所民警立即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当日上午11点多,该所接到报警称韩寨乡石桥村有人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有一些啤酒瓶子碎片,出警民警当场提取了啤酒瓶子碎片。

⑻、上蔡县公安局2914年2月14日出具的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及伤者照片4张、案发现场照片4张。证明被害人邱某面部多处伤痕,头部有伤,杨某某手指受伤以及案发现场情况。

⑼、上蔡县公安局2014年3月6日出具的被告人邱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份情况。

二、物证照片

⑴、遗留在打架现场啤酒瓶碎块照片2张。

三、证人证言

⑴、证人邱某甲(被害人之父)证言,2014年2月14日早晨7时左右,他看见邱某某在他家院墙东边埋树棍,邱某某拿着铁锹蹦着往他家院子里进,他也拿个铁锹挡住不让邱某某进来,他们两个用拳头互相打对方的胸部,后来邱*甲报警,派出所的人就来了。11点多时,邱某某在他家南边站着一直骂他们。邱*甲喊他儿子邱某过来量他家的宅基,邱某把邱某某手里的铁锹夺走了,邱某某就跑到他家院子东南角推墙头,邱某就跑进院里不让邱某某推,邱某某手里一直拿着啤酒瓶子。邱某某就拿着啤酒瓶子照着邱某的头上夯了一下,当时啤酒瓶子打碎了,划下来时把邱某的右脸部划伤了。邱某翻墙过去就和邱某某厮打在一起。邱某丙把他俩拉开扶着邱某去邱某乙诊所看伤去了。

⑵、证人李某(系被害人之母)证言,2014年2月14日早上,她听见有人吵架,出屋看到邱某某拿着一把铁锹往她家院子里去,邱某甲拿着一把铁锹拦住邱某某不让进。他过去把邱某甲的铁锹夺走,邱某甲也把邱某某的铁锹夺走。两个人用拳头对打胸部,她就去喊她儿子邱某。邱某去了后也没有打邱某某,后来派出所的人就去了。11点多时,邱某某拿着一瓶啤酒和一把铁锹站在她家南边一直骂她们家人,邱某过来后站在她家东边院墙的里面,邱某某走到她家东边院墙的外边。邱某某用手推她家的院墙,邱某拦住不让邱某某推。这时,邱某某拿着啤酒瓶照邱某的头夯了一下,把啤酒瓶夯碎了,碎了的瓶子又划伤了邱某的右脸,当时邱某的头上、脸上流血了。她村的邱某丙扶着邱某去诊所看伤去了。走到邱某丁门前邱某某拦着不叫走,邱某某和邱某互相厮打起来,邱某的妻子杨某某对邱某某说话,邱某某又打杨某某,杨某某抬手拦时,邱某某又咬了杨某某的手指,后来邱某寅把邱某某拉开了,再后来他们报了警。

⑶、证人邱甲证言,2014年2月14日上午大约10点半,他在长江代销点门前的路上,看见他村的邱某和邱某某两人正在相互拽着对方的衣领来回转圈,而且看见邱某的头上、脸上有血,没有人拉架,邱某的母亲站在两人之间拉开他们。他在邱某某后面拽着邱某某的衣服并对他说“一窝一块的,你们打啥呀”邱某某转过脸看着他说“尻恁娘,谁给你一窝一块呀”,说着,邱某某就照着他的大腿踢了一脚,他就照邱某某背后打了一拳。这时,邱某某就松手了。邱某某撵着他想打他,他钻进人群,邱某某没有追上他。后来邱某的妻子过来,邱某某看见后就用拳头打邱某的妻子,邱某的妻子想还手,被邱某某咬着手指头了。他村的邱某寅说了邱某某后,邱某某见到村里亲近的人说他了,他才不吭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