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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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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文明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少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文明,平舆县人。原任平舆县辛店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住平舆县辛店乡政府家属院。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少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文明,平舆县人。原任平舆县辛店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住平舆县辛店乡政府家属院。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侯审。

辩护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文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闫文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驻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5日再次以原起诉书向本院重新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文明及其辩护人刘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文明在任平舆县辛店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期间,负责本乡的村镇规划、建设;查处制止所分管辖区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2010年1月至2014年4月,闫文明所分管辖区平舆县辛店乡辛店村委、两路口村委村民马凤玲、田小文、张近远等34人,在没有办理《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采取未批先占的形式,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用于门面房开发和住宅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闫文明在工作中虽然发现了该违法建设的事实,但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对所分包辖区内的违章建设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制止,致使该违法建设顺利完工。致使马凤玲、田小文、张近远等人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19.57亩,导致国家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遭到严重毁坏,土地出让金损失926875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文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文明辩称,其对辖区违法建筑已经制止并上报给主管领导,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无执法权,其已履行了职责。个人有一定责任,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给国家用地、国有建设用地造成经济损失926875元,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评估报告均按长期用地进行评估与事实不符。2、被告人闫文明对33宗非法用地的16宗用地都进行了及时制止,该16宗用地价款应该给予扣减,扣减后剩余的损失是343387元。3、被告人闫文明有自首情节。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为自首。4、起诉书指控的国有用地、集体用地的非法流转,不是被告人一人之责造成,而是多种因素的必然。被告人闫文明无处罚权、更无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权利,很多用地都是经过政府或领导认可的行为,另外县国土资源局、城建部门、住建部门都有处罚权和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且权利远远大于被告人,让被告人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无法让人信服。建议对被告人闫文明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文明在任平舆县辛店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期间,在2010年1月至2014年4月,其所分管辖区平舆县辛店乡辛店村委、两路口村委村民李国举、李国纲等35人,在没有办理《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采取未批先占的形式,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等33宗土地用于门面房开发和住宅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人闫文明在工作中虽然发现了该违法建设的事实,但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仅对李国举、李小峰等人的16宗违法占地建设进行了制止,对所分包辖区内的另外17宗土地没有采取及时的制止措施,致使马向伟、马忠耀等人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12.3亩,土地出让金损失343387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文明供述,我们辛店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总共四个人,我任主任,成员有张启、张光辉、姚运晓。工作中没有具体分工,有活大家一块干。工作职责是负责本乡镇的环境卫生整治、街道管理、村镇规划、办理规划证、对本辖区违章建筑的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违法占地,但是让我具体说哪一宗,我说不上来。对违法建房者都下发的有停工通知书;县里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也来制止过,我们城建所的也跟着一块去过,到施工现场,下发的有责令停建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制作有询问笔录,锁搅拌机,扣押施工工具。乡里只是安排对违章建筑责令停工,没有安排强行拆除。因为强行拆除需要公安、司法、乡政府、土管、城建等多部门配合,所以乡政府也没有安排。我作为辛店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有一定的责任,对本辖区的违章建筑没有及时制止住。我们对违章建房户收的有钱,是以街道设施配套费收的钱。这34家,经我手收的有一部分钱,钱都上交到辛店乡财政所了,开具的都有正式发票,以乡财务帐为准。是分管城建的副职郭新杰安排我收的钱。除了城建所收取外,乡财政所、乡土管所都能收。最终钱还是统一交到乡财政所。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洪某2014年4月2日证明,2010年-2014年辛店乡违法占地共计34宗,都是违法占地,没有任何手续。县监察大队去查处的时候,我们都配合查处。乡土管所发现违法案件便及时制止,同时上报局监察大队,然后由局监察大队分包辖区的中队到违法现场进行查处,土管所也派人一起去施工现场,如果还有继续施工的,先是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制止不住,我们便锁工地上的搅拌机,现场勘测并制作询问笔录。如果再继续施工,由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知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马凤玲、董渊源、李小峰、朱高领,这4起案件法院都受理了,其它的我不太清楚。辛店乡财政所收取的有土地出让金;还有街道设施配套费,是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收取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