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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闫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x,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2月19日到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x,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2月19日到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后被行政拘留,12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1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闫xx驾驶豫QF8950小轿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15KM处(平舆县玉皇庙街南头),撞着行人苏xx,致使苏xx受伤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闫xx驾驶车辆逃逸。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闫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越xx、从xx、魏xx、苏xx甲,的证明,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xx对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闫xx驾驶豫QF8950小型轿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15KM平舆县玉皇庙街南头时,将行人苏xx撞伤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闫xx驾车逃离了现场。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2014)第52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闫xx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苏xx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闫xx的亲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苏xx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被害人苏xx的亲属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闫xx供述,我来交警大队投案。2014年12月18日凌晨1点多,我开着豫QF8950轿车从平舆县城回万冢三桥村委,沿吴黄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走到玉皇庙集南头,突然有个人从东向西横过马路,我当时来不及刹车就撞着那个人了。因为我害怕,就没敢停车也没下去看,开着车直接回家了。到家后我见车的右雾灯护圈撞掉了,引擎盖撞个凹陷,挡风玻璃右侧也撞烂了。我母亲问我,我说车撞头了,也没说是撞着人。后来我听说被撞的人死了,我就过来投案了。我开的是自己黑色的奔腾B50轿车,我的驾驶证是C1,当时车上就我自己,我没有饮酒。

2.证人证言:

(1)证人越xx证明,2014年12月18日11点多,我驾驶从唐山返回的大客车途径玉皇庙街南头,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人和一个老头,那老头从车上取了行李就走了,车起步走时大概是凌晨1点10分,当时没有交通事故发生。

(2)证人从xx证明,2014年12月18日6时50分许,我在玉皇庙街南头发现一个人在路边倒着已经死了,那人上身穿灰色衣服,下穿黑裤子,光着屁股,头上有血,旁边还有个大背包,就报了警。

(3)证人魏xx证明,2014年12月18日天亮后,我儿子闫xx到家给我说他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我见他不高兴,也没有追问。我家的车牌号是豫QF8950,平时是我儿子闫xx驾驶。

(4)证人苏xx证明,我父亲苏xx到唐山打工回来,还没到家就因车祸被撞死了。我是12月18日10点才多听说的。

3、书证:

(1)被告人闫xx的户籍证明。

(2)被害人苏xx的身份证明,男,生于1957年10月4日。

(3)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许,闫xx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称,其于2014年12月18日1时10分许,驾驶豫QF8950小型轿车沿吴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舆县玉皇庙街南头,撞着一行人后逃逸。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豫QF8950红旗牌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闫xx,登记住所平舆县万冢乡三桥村委肖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闫xx,驾驶证号412827198906014096准驾车型C1。

(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照片及物证照片共37张。

(6)平舆县公安局2014年12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闫xx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

(7)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到赔偿款24万元的收条。

4.鉴定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后导致颅面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终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死亡时间,2014年12月18日1时10分许;检验时间2014年12月19日9时30分。检验人芦海元。

(2)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第526号:当事人闫xx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苏xx无责任。

(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制动良好,转向有效。

5.视听资料

被告人闫xx归案后制作的讯问笔录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并造成一人死亡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x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认为可对被告人闫xx适用缓刑,经委托平舆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意见是可对闫xx实施非监禁刑罚,予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