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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辉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2013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2013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奇、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4日晚在平舆县李屯镇李屯村委东草莓园路口,被告人王xx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xx甲一小包冰毒(约0.05克),之后二人在草莓园小屋内共同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甲证明,书证:释放证明书、前科证明、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自首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