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上蔡县城蔡侯路二里市场,进入被害人杨某某的星期八超市,以购买物品为由,先让杨某某给其拿烟,再故意让杨某某给其拿酒。在杨某某拿酒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趁杨某某不注意,掂着两条玉溪烟、15盒黄鹤楼全家福烟拔腿就跑,被害人杨某某紧跟其后进行抓捕。被告人王某某逃跑过程中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厮打,导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评估,所抢的香烟价值92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霍某、申某某、申某甲、申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被害人杨某某抓住他时,他为了挣脱而用手推了杨某某,并没有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经审理查明,2014年07月3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蔡侯路二里市场,进入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星期八超市,谎称购买香烟和啤酒。被害人杨某某拿出两条玉溪牌香烟和15盒黄鹤楼牌全家福香烟并装入一个塑料袋内,被告人王某某乘杨某某到超市里面搬啤酒之机,拿着装在塑料袋里的香烟逃跑。被害人杨某某追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厮打,导致杨某某受伤。后被害人杨某某呼喊,附近居民上前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所抢的香烟扔到地上。上蔡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所抢香烟提取,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受外力作用致面部、颈部及躯干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上蔡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香烟价值925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书证: 、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70年3月5日等身份情况。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04)川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川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13时许,在上蔡县东城国际小区附近被杨某某几现场群众抓获。杨某某打电话报警后,蔡都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某传唤至派出。 、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明案发时被害人杨某某左胸部有擦伤,脖颈左前方有抓痕。 2、证人证言: 、证人申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31日中午1时许,他在家中和申某甲、申某丙聊天,听到申某乙在门口喊他,说杨某某抓住一个小偷,正在和那个小偷撕扯。他就和申某甲、申某丙跑出去,看到杨某某和一个人在他家门口北边几米处的过道口撕扯,二人都在地上躺着互相拽住。当时那个人想跑,杨某某拽住不让跑,二人互相推搡着,有几条烟在地上扔着。他和申某丙、申某甲上去就抓住那个人。杨某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把那个人带走了。 、证人申某甲的证言,所证明内容与证人申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证人申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31日中午1时许,他正在门口和霍某说话,听到杨某某喊“还叫你跑”,看到一个人拿着烟从北边跑他家过道口。杨某某追上抓住那个人,那个人想挣脱。他跑回院子里喊人,申某甲、申某某就出来把那个人给抓住了。他打电话报了警,民警把那个人带走了。 、证人霍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31日中午1时许,她正在自家门口吃饭,看到从北边跑过来一个人,手里掂着一个塑料袋。杨某某在那个人后面追,跑到她家过道里,杨某某抓住那个人。那个人用手推搡杨某某,二人撕扯了一阵子。杨某某把那个人按到在地,并说“你还跑。”那个人把手里掂的东西仍到旁边,二人厮打起来。她看到袋子里装的是烟。杨某某说:“赶快喊人。”申某乙就去喊人,申某某、申某甲、申某丙等人从屋里出来把那个人抓住了。后来她才知道那个人在杨某某的超市里偷烟了 、证人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31日中午,他和王某某一起在上蔡县和店乡芦村街南边的一个饭店里吃饭后,王某某对他说:“走,你拉着我进城弄两条不掏钱的烟吸吸。”他表示同意。他开着车拉着王某某和一个叫“新某”的人一起到了上蔡县城,行至苏豫中学西边的路上,王某某看见路边一个超市,就对他说“停车,我下去弄,你们在车上等我”。新某对王某某说“你小心点”。王某某下车后,新某对他说“我坐车上瞅着,等王某某弄到东西,我叫你走你就走。”他把车停在超市西边路北侧,当时车头朝西。过了大约10分钟,新某看见王某某掂着黑塑料袋过来了,就伸手把后座右边的车门打开。接着,新某又看到后面有人追赶王某某,就对他说:“快走,别管王某某了。”他就开着车向西跑了。 、证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某的女儿)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31日中午,王某某喝酒后,和别人一起开车出去了。她从芦村坐车到和店街上,看见王某某坐在一辆车的副驾驶位置,车上还有另外两个三四十岁的男。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7月31日中午12点50分,他在上蔡县东城国际小区大门口东侧自己经营的星期八超市,一个约50岁的男子(即后来被民警带到派出所的那个男子)到超市里买烟和啤酒。他把两条玉溪烟装到塑料袋里,然后那个人又把一条零5盒黄鹤楼系列的全家福烟拿起来装到塑料袋里。他到超市里面准备搬啤酒时,发现那个人拿着烟跑了,就赶紧跑出去追。那个人向西跑到东城国际大门口的柏油路边准备上一辆黑色轿车的时候,他追上去他拽着那个人的手。那个人一甩手碰着他的脖子把他甩倒在地。路边的那辆车撇开那个人加着油门向西跑。那个人跑过柏油路跑到申要来家的过道里。他在后面边追边喊:“你再不停下我用砖砸你了。”他追上去拽那个人,那个人甩手扔把烟扔到旁边。他拽住不让那个人走,那个人和他撕扯着对打起来,用手掯着他的脖子。他让申要来的母亲喊人,申要来等人听见后就跑出来摁着了那个人。他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把那个人带了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