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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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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耀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5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5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洙湖镇洙湖村村民赵某某家,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组电瓶价值565元;

2、2014年10月13日凌时,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洙湖镇老计生所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楼梯口处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组电瓶(四块)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组电瓶价值266元;

3、2014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党店镇老油库东路南赵某某水泥门市部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电瓶(四块)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组电瓶价值280元;

4、2014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党店镇党店街路南宏大超市东边的一个过道内,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过道南头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组电瓶价值492元;

5、2014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党店镇党店街东路北供销社院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大门口外的阿米尼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组电瓶价值184元;

6、2014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党店镇刘庄路口时,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党店油库东路北的捷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120元;

7、2014年10月初,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洙湖镇洙湖集西路南李某家的农机修理门市部门前,先后两次将被害人李某放在修理部门前的农用三轮车上更换的电瓶盗走三块。

另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盗窃洙湖镇洙湖村村民赵某某家电动三轮车电瓶被抓获后,其主动供述了盗窃其他电瓶及电动车的事实;被盗超威牌电池一组(四块)、捷马牌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赵某甲、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的陈述、证人赵某、刘某某、丁某某、张某甲、毛某某、支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上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视频录像、洙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价证鉴(2015)004号结论书、电瓶、电动车购买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07元,属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一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因盗窃被抓获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其他盗窃行为,系坦白,且部分被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入户盗窃,可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222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