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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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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9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9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刑诉(2014)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18时许,在上蔡县邵店乡蔡屯村东头江龙饭店门前的公路上,蔡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蔡某某拦下王某某的车牌号为豫QD****白色丰田小汽车,蔡某以王某某欠自己的钱为由,欲敲诈王某某5000元钱,王某某不从。被告人蔡某某与蔡某强行抢走王某某的车钥匙并将车开走,带着王某某到汝南县宿鸭湖附近,对王某某进行威逼殴打,逼迫王某某签字承认欠蔡某5000元钱,并将王某某带至驻马店市区一路边放下开车逃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辩称,其没有殴打王某某,但自己愿认罪伏法。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2014年9月5日下午,他和蔡某在蔡屯村东头江龙饭店吃饭到5点左右,从饭店出来后看到王某某驾驶的“豫QD****”白色轿车从饭店门口经过,蔡某上去把车拦停了。车停之后,蔡某上车说王某某欠他的钱让王某某还他钱,王某某不同意,两个人就吵起来了,蔡某让王某某打欠条,王某某不打,蔡某就开始用拳头捶王某某的肩膀,然后用胳膊勒住王某某的脖子,让他抢王某某的车钥匙,他一只手掂个砖头,另一只手从王某某右侧裤兜里把钥匙抢回来,拽烂了王某某的裤子。他把车钥匙交给蔡某后,蔡某让王某某拿钱或者打5000元钱欠条,用王某某的车作抵押,王某某不愿意。蔡某对王某某说不打欠条了,把王某某拉到驻马店打欠条。这时候,王某某的女儿王某甲过去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要抢车钥匙,蔡某就让他从驾驶员座位上下来和王某某坐到后座上,蔡某上车坐到驾驶员座位上开车要走,王某甲问蔡某咋回事,蔡某说他给王某某找工人花了几千元钱让王某某把钱拿出来,因王某甲一个劲的麻缠,蔡某恼了,就对王某甲说是到驻马店看着王某某咋死,还是下车,王某甲就下车了。蔡某开着车带着他和王某某向西走黄埠去驻马店了。在驻马店市区一个道路边把车停下后,蔡某就让王某某打欠条,王某某不打。蔡某就开着车到驻马店博爱医院旁边接着一个女的后,又到驻马店温州步行街街头停下,蔡某给一个人打电话,过有两三分钟,有一辆小车停在他们车旁,蔡某上了那辆车有几分钟又回到王某某的车上,蔡某接的那个女的下车又上了刚才停在他们车旁的那辆车走了。然后蔡某开着车拉着他和王某某到宿鸭湖边,蔡某写好一张欠条让王某某签字,王某某不签,蔡某就拉着王某某的手脖用拳头捶了王某某的肩膀让王某某下车,并说不签字打死王某某,他当时没敢动。王某某签了名后,蔡某看王某某签的不是王某某自己的名字非常恼怒,然后又写了一张欠条叫王某某签字,并对王某某说不签字把他扔宿鸭湖里,王某某就签了自己的名字。后来他们又回到驻马店,到市区一个路边,让王某某下车走了。

2、蔡某的供述,2014年9月5日那天,他和蔡某某在蔡屯村东头江龙饭店吃饭,大约下午五点左右从饭馆出来时,他看见王某某开着小汽车从东向西走,他想起来王某某说过叫他找人去王某某工地干活的话,他就想借着这件事叫王某某给他出5000元钱花花,他就和蔡某某上去喊住王某某,他问王某某要钱,王某某不给,他就问王某某要车钥匙,王某某也没给他,他叫蔡某某要的王某某的车钥匙,他从蔡某某手里接过钥匙后,他开车与蔡某某把王某某带到驻马店,王某某还是不给钱,也不打欠条,他开着车拉着王某某走到宿鸭湖边时王某某同意打欠条,他就往西下了河堤,在宿鸭湖边蔡某某朝王某某的胸部捶了两拳,王某某打了欠条后,他们就回驻马店了。他把王某某带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和开元大道交叉口红绿灯北边让王某某下车了,当时是夜里12点左右。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5日下午6点左右,他开着自己的“豫QD****”白色丰田小轿车走到蔡屯村东头江龙饭店大门口处,忽然被蔡某和蔡某某拦住,蔡某问他要找工人花费的钱5000元,因蔡某没有找工人去他工地,他当然不愿意给蔡某钱,于是他们就说恼了,蔡某要把他的车开走,他不让蔡某开,蔡某就说“打他”,然后蔡某和蔡某某用拳头捶他的前胸,蔡某用胳膊勒住他的脖子,蔡某某一只手拿个砖头顶住他的后背,另一只手从他右边裤兜把钥匙掏走交给蔡某。他女儿王某甲过去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给蔡某说好听的话大约有一个多小时,让蔡某放了他,但蔡某不听一直向他要钱,蔡某开着车走到蔡屯西边恼怒地对他女儿说是上驻马店看王某某咋死,还是下车,他女儿听后就下车了,蔡某拉着他和蔡某某去了驻马店。在驻马店市区,先去的富强路梨园旅馆接了一个女的,后又到温州步行街东头,那个女的坐上另一辆车后,蔡某又打了几个电话,然后蔡某开着车带着他和蔡某某去汝南县宿鸭湖边上,蔡某还是让他打欠条,他不打,蔡某和蔡某某下车就打他,用拳头捶他的胸和肩膀,蔡某还说不打欠条打死他,蔡某某就用拳头打了他前胸几拳,当时天黑,周围也没有人,他害怕就给蔡某说愿意打欠条,蔡某写好一张欠条后让他签名,他签的名字是“磊祥”,蔡某一看就恼了,把欠条交给蔡某某撕掉了,蔡某又写好一张欠条让他签名并说不签就把他扔到宿鸭湖里,他非常害怕就在蔡某写的欠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蔡某还逼着他念欠条的内容让蔡某某录音,然后蔡某给一个人打电话说欠条写好,和蔡某通电话的那个人让蔡某把他放了,在驻马店市火力发电厂的路边,蔡某让他下车时还说后天把钱拿来,不拿钱把车砸了。他下车后,蔡某某只让他从后备箱内拿走几代医院开的药。他们把车开走后,他想打电话报警,但手机没电了,他就拦一辆出租车回到了邵店,到邵店的时候已经是夜里12点钟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