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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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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文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9日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9日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和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小岳寺乡小岳寺街,对“东街粮油超市”、“贝贝名状日化店”采取撬卷闸门先后实施盗窃,在将“贝贝名状日化店”卷闸门撬开进屋后,被巡逻民警发现而逃跑。

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实施盗窃时所驾驶车辆已经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翟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2014)上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他人财物,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雪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