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17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1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投案,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5日被本院(2015)上刑一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监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蔡县城“芙蓉网吧”内趁上网人员王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携带的一部联想牌B6000型平板电脑手机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668元。

2、2014年9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蔡县城“环亚网吧”内趁上网人员王某甲熟睡之机,将其携带的一部黑色E00M亿美牌智能手机盗走。

另查明,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上蔡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重阳派出所到案经过、刑警大队情况说明、监控录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决定书、上价证鉴(2014)14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68元,属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先行已羁押五个月零十七天),而在宣告缓刑的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原判抢劫罪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剩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零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盗窃所得赃款1668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雪丽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