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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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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5月2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其在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5月2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其在三个月内从事采伐林木的活动。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9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12时许,上蔡县齐海乡集北村村民刘某组织张伟、罗某某等人在上蔡县蔡都办事处尚庄伐树。被告人刘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伐树时,突然窜出一个小孩,被害人罗某某阻止小孩进入伐树区域时,被伐倒的树木砸死。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受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造成呼吸循环衰竭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让其儿子刘甲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得知被害人罗某某的家属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的近亲属100000元,被害人罗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郑某某、刘甲、罗某某、张乙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到案经过、齐海派出所证明、光碟,(上)公(刑)鉴(法医)字(2014)6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民事纠纷谅解协议书、收条,(2014)上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伐树,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因伐树而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属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节较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让其儿子刘甲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得知被害人罗某某的家属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雪丽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