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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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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银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某某,男,1961年7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2011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18日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某某,男,1961年7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2011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09时许,被告人位某某在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周庄集上将正在挑拣物品的被害人杨某某上衣口袋内钱包偷走。被告人位某某被抓获后,从其身上搜出人民币670元、面值1美元的美元2张。

另查明,被告人位某某所盗钱财人民币670元、两张面值1美元纸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上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蔡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1)上刑初字第149号、(2014)上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位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位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被盗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位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位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