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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关新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反诉人,男,汉族。 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上蔡县信访局干部,住上蔡县蔡都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反诉人,男,汉族。

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上蔡县信访局干部,住上蔡县蔡都镇田园二巷39号。

被告人关某甲暨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人,男,1962年7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关某甲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及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告人关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8日18时许,朱里镇后关村村民关某某因与其邻居关某甲因责任田发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关某甲将关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诉称,双方因责任田纠纷产生矛盾,被告人关某甲对其殴打致轻伤二级,对其身体造成了伤害,为此,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关某甲的刑事责任,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被告人关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是互殴行为,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关某甲系初犯、偶犯,请求对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人关某甲诉称,反诉人关某甲与被反诉人系东西邻居,因责任田引发矛盾,反诉人经过被反诉人家门口时,被反诉人及其家人将反诉人推入家中,将大门反锁。被反诉人关某某用摩托车锁殴打反诉人左眼眶,造成反诉人左眼眶骨折。为此,要求被反诉人关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524.98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反诉人关某某辩称,反诉人关某甲先骂他,又到其家打他,他没有还手,关某甲的伤不是他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18时许,朱里镇后关村村民关某某因与其邻居关某甲因责任田发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关某甲用拳头打关某某的面部,将关某某的鼻子打伤;关某某也用拳头打关某甲的面部,用锁殴打关某甲致其眼部受伤。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关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次日,被告人关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殴打关某某的事实;案发当日,关某某因伤入住上蔡县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7月28日出院,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3621.77元;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支出医疗费392元;在上蔡县朱里镇霍庄村卫生所支出医疗费2140元;在上蔡县朱里镇后关村卫生室支出医疗费1134元。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关某甲因伤入住漯河康利医院,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10047.90元;在上蔡县人民医院支出医疗费640元。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5.3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被告人关某甲供述,他与关某某因责任田发生矛盾,2014年7月18日18时许,他骑着电动车回家走到关某某家门口时,关某乙骂他,他和关某乙对骂,关某某过来两人用肩膀对扛,扛到关某某超市门口时,关某乙和董某某推着他,关某某拉着他,把他弄到超市里面,关某乙在外面把门关上了。进屋后,关某某用拳头打他的脸,他用拳头打关某某的脸,董某某拽着他的衣服,用脚踢他,关某某拿锁打他左边脸,将他打倒。后董某某报警,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2、被害人关某某陈述,2014年7月18日下午6点左右他在给鱼缸换水,他妻子董某某说关某甲骂她了,这时关某甲骑着电动车走到他家超市西面的路上,他们俩人吵起来后对骂,关某甲用头拱他,他用身体扛关某甲,他爸关某乙让其回家。他回超市后,关某乙脱掉拖鞋骂他,两人互骂,又用肩膀互扛,关某甲用拳头打他的脸,他用拳头打关某甲的脸,他妻子董某某和父亲关某乙把他拉超市内,关某甲追到超市里面打她,关某甲用拳头打他的鼻子、嘴、头,他用拳头打关某甲的面部,用玻璃门上的锁打关某甲,具体打哪他记不清楚了。关某甲将其打晕后,其被送到上蔡县人民医院治疗。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18日下午6点左右,她在自家超市门口站着,关某甲骑着电动车骂她,她没吭声,关某某回来后她说关某乙又骂了,关某某去给鱼缸换水了。后关某甲骑着电动车回来把电动车停那和关某某对骂,两人对扛,她和关某乙拉关某某,关某甲使劲扛关某某,拽关某某的衣服领子,她和关某乙把关某某拉到超市后,关某甲硬挤进屋里和关某某对打,她不知道谁把卷闸门拉下的,她一直拉着关某某,关某甲用拳头打关某某的头,关某某被打倒了,鼻子一直在流血,后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关某甲就躺地上了。

4、证人关某乙的证言,2014年7月18日下午5点多,他抱着孙女在街上玩,听见关某某和关某甲对骂后对打,他过去看见关某甲和关某某互相用肩膀扛,两人用拳头往对方身上、头上、脸上打。后关某甲往关某某的超市跑,关某某在后面追,在超市里,关某甲用拳头打关某某的脸,关某某用拳头打关某甲的头和脸,董某某和他一直在旁边拉,没拉开。当时关某甲抓着关某某的裆部,他把关某甲的手掰开,关某某和关某甲一直在对打,看热闹的人多,他把超市卷闸门拉下了。后派出所的民警到后把卷闸门拉开,关某甲和关某某都在地上躺着,关某某的鼻子流血了,关某甲的脸也流血了。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18日下午四五点的时候,他走到关某某超市门口,看见关某某和关某甲用肩膀互,用拳头往对方身上、脸上互打,关某乙和关某某的老婆拉着不让打,关某甲和关某某打到关某某超市里面,关某某的女儿把超市的卷闸门拉下,把窗户的防盗窗拉下,具体在超市里面怎么打的不清楚,派出所的人到后把卷闸门拉开,关某某和关某甲都躺在地上,关某甲的眼睛紫,关某某的鼻子流血了,后他就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