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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史社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5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5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至上蔡县东岸乡张茂英村南边,将路过此处的白某某、代某某夫妇的手机抢走,并将白某某腿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4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抢劫被害人时他没有拿刀子扎伤被害人,他不知道被害人的伤如何形成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被劫取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2012年冬季的一天早上,史某甲骑着他的红色125雅马哈摩托车带着他转到魏集乡北二三里地的一条由东向西方向走的路上,看见对面有一男一女骑着两辆电动车,史某甲就给他一副黑色口罩让他戴上拽那个女子的包,快到跟前的时候他就下车,趁那个女的不备抢了那个女子挂在左手车把上的一个粉红色手提包后坐摩托车向西跑了。包里有两部手机,一部是白色直板的,另一部是黑色直板的,还有1200元左右的现金。然后他们从胡吉镇往固墙方向,再到上蔡一个乡里的小路上看见一男一女骑着一辆摩托车往南走,史某甲对他说拦住他们,他说中。后史某甲就超过那辆摩托车,把车停在那辆摩托车的前面,他下车后拦住那辆摩托车对那个男的说站那,给点加油钱,这时,史某甲过来把那男的摩托车钥匙拔掉扔沟里后掏那个男的手机,那个男的从兜里掏出100元给他,当时他没有要。这时,那个男的让他老婆下车先跑,他说站住,就追那个女的,那个男的拉住他的衣领,然后那个女的往南边跑边喊。他和史某甲准备跑时,那个男的下车拽住他把他推沟里了,史某甲就和那个男的撕扯,他从沟里上来后,那个男的想跑,史某甲也想跑,他刚坐上史某甲的车上,那个男的又回来从后面把摩托车掀倒在沟边,摩托车倒后压住了他,史某甲就给那个男的打,他把摩托车挪开起来后在地上捡了两个土坷垃对那个男的说再追打他,那个男的也不敢追了。史某甲把摩托车打着火后,他们就开车往北跑了。对方脸上和手上有血,史某甲脸上和脖子里也有伤,当时他戴的是黑色口罩,上身穿的是黑色的袄,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脚穿黑色运动鞋,史某甲戴的是黑花带白点的口罩,上身穿的袄,下身穿什么忘记了,史某甲的摩托车比较破是红色雅马哈125。那天共抢了三部手机,每人分了600元,史某甲说多余的钱加油,回家途中扔掉井里的一部是在魏集所抢两部手机中的其中一部,史某甲留下的两部手机通过村支书李某给了乡干部肖某某。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2012年1月17日上午11点多,他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妻子代某某从王堂赶集回来走到张茂英村南一里多地的路上时,他听到后面有摩托车的声响就靠右边行驶,那辆摩托车超过他后离有五六米就停下来了,从摩托车上下来两个人站在路两边,因为前面有人,他就把车停了下来,那两个人就走到他车前,坐摩托车的人手里拿个刀上前对着他的脖子不让动,并说哥们给点加油钱,当时他想着碰见了赖皮,就给那个人100元,可能是嫌少,骑摩托车的人过来就拔他摩托车的钥匙,他当时上身动不了,就赶紧用手捂钥匙,把钥匙拔下来给他妻子,骑摩托车的人从后面搂着他的脖子朝他脸上打,他不敢反抗。骑摩托车的人又用左手掏走了他上衣左口袋内的手机,他用左手护着装钱的右口袋,他妻子看见他正跟那个人挣扎就往他跟前走,那个坐摩托车的人将他妻子跺倒了,他妻子对那两个人说自己身体有病,跺坏了他们走不了。骑摩托车的人犹豫了一下后,他用力掰那个人的手挣脱,并把钱包给他妻子让她跑,坐摩托车的人就慌着撵他妻子,他上前拉撵他妻子的那个人,那个人就扭过脸胳膊一甩用手里的刀戳住了他的嘴右边了,当时戳的顺嘴淌血。这时,骑摩托车的人发动摩托车往北跑,划伤他的那个人也坐上了摩托车,他趁摩托车走到他跟前过的时候,把那个坐摩托车的人推下来,那个坐摩托车的人摔倒在东边的沟里,骑摩托车的人和摩托车也倒了,他想把摩托车掀到东边沟里,骑摩托车的人爬起来,用刀朝他大腿根部捅了一刀,掉沟里的那个人从沟里爬上来后拿刀在他脸前乱晃,他不敢往前,骑摩托车的人把摩托车扶起来后带着那个人正北跑了。他被抢的手机是“知己”牌的,黑色翻盖双卡双待,两个手机号是1564085****,1503964****,两个月前750元买的,也有说明书。坐车的那个人30来岁,穿一身黑衣服,头发中等长度,身高175厘米左右,身材较瘦,开摩托车的人40来岁,177厘米左右,瘦长脸,眼窝深陷,两个人都戴黑底白方块的口罩。那两个人拿的刀子都在手里握着露着刀尖,刀尖有10厘米长,银白色的双刃刀,骑的是一辆红色大架125摩托车,有五、六成新,没有车牌。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2012年1月17日上午11点多,她和她丈夫白某某从王堂赶集回来走到张茂英村南一里多地的地方,有一辆摩托车超过她丈夫骑的摩托车,有五、六米远停下后,车上的两个人下来站在路中间,其中坐摩托车的人30来岁,头发中等长度,一米七五左右,身材较瘦,穿一身黑衣服,开摩托车的人四十来岁,一米七七左右,瘦长脸,眼窝较深,戴个黑底白方块图案的口罩。她丈夫看到前面有人就停下车,那两个人就跑过来,没有戴口罩的那个人过来拔她们摩托车的钥匙没有拔掉,就掏出一把刀对她们说拿点加油钱,那个戴口罩的人从后面搂住她丈夫的脖子,她去拉那个戴口罩的人的胳膊时说给你钱就是了,松手吧。那个人把手松开一点,她丈夫掏出钱包拿出来几百块钱给那两个人,但是那两个人不接,并跟她丈夫夺钱包,她上前去拉时,被那两个人踹倒了。她趁那俩人不注意就把她丈夫手里的钱包拿过来往她们村跑,她边跑边喊,她们村过来三、四个人去追那两个人。她回去以后看见她丈夫一只手捂住脸,一只手捂住腿。她听她丈夫说是那两个人用刀捅的脸部嘴角上面和左大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