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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伟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9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在上蔡县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9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在上蔡县天龙宾馆402房间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何某某、张某某(二人已起诉)等人窜至上蔡县塔桥乡四门闸一油厂内,将邱某某安装在油厂内的变压器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变压器价值9800元。

2、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人已起诉)等人窜至上蔡县塔桥乡西黑河村西面的路上,盗割电缆线25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950元。

3、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人已起诉)等人窜至上蔡县塔桥乡黄庄学校(任之义小学)南边的一条南北路上,盗割电缆线15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8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邱某甲、李某甲的证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蔡县分公司关于本地网与关口局的有关说明、光路误码每日监测表、局点资源信息统计表、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上价证鉴(2014)176号、1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61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参与预谋、实施犯罪,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且属多次盗窃,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所得赃款15618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雪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