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蔡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94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吸毒于2014年12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敲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94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吸毒于2014年12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冰,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陈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下午,在上蔡县邵店乡蔡屯村东头江龙饭店门前的路上,被告人蔡某伙同蔡某甲(另案处理)拦下王某某的车牌号为豫QD****白色丰田小汽车,被告人蔡某以王某某欠自己的钱为由,欲敲诈王某某5000元钱,王某某不从。蔡某便伙同蔡某甲强行将王某某的车开走,并将王某某带到汝南县宿鸭湖附近时,对王某某威逼,被害人王某某无奈给被告人蔡某写一张5000元欠条,蔡某并以被害人王某某的车作抵押。当晚,被告人蔡某与蔡某甲将王某某带至驻马店市区驿城大道和开源大道放下,开车逃走。

另查明,2014年9月6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蔡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某之妻商定交钱还车后,在驾驶被害人的车辆开往汝南县金铺镇西的路上,因出现事故将该车开到一修理厂维修,当其得知蔡某甲被抓获后于同年10月10日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至江龙饭店附近,并由其父蔡献春通知被害人王某某将该车领回。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蔡某的近亲属支付被害人王某某车辆损失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蔡某甲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王某乙、徐某甲、徐某乙、蔡某乙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4)142号丰田轿车价格鉴定结论书,驻马店市拘留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邵店派出所出具的蔡某甲到案经过、被告人蔡某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讯问录像光盘一张,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威逼被害人在其书写的5000元欠条上签名,并用被害人车辆作抵押索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敲诈未成功,其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蔡某在威逼被害人王某某签写欠条时采取以打死被害人、将被害人扔到宿鸭湖里等威胁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畏惧心理,被害人不得已交出车辆,而且将被害人价值93730元的车辆作为抵押,因此,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已经实现了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形态。被告人蔡某得知蔡某甲归案后迫于同年10月10日才将该被害人的车辆开至江龙饭店附近,由其父蔡通知被害人王某某将车领回,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明华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