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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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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4年11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4年11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平时与丈夫杜某某因日常生活琐事积累了多重矛盾,2014年10月21日6时许,趁被害人杜某某如厕小便时,从家中厨房拿着菜刀将杜某某头部、颈部、左手背砍伤。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杜某某对被告人郑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甲、支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关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光碟、公(上)伤鉴(法)字(2014)1614号、161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驻)公(刑)鉴(物)字(2014)2692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协和医院入院记录、螺旋CT诊断报告单、手术记录、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雪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